嚴重事故

嚴重事故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事故 ———

(a) 與飛機的操作有關,並涉及顯示甚有可能發生意外的情況;及

(b) 事故的發生時間,是在任何人懷有乘飛機飛行的意圖下而登上該飛機之後,而在所有懷有該意圖的人離開該飛機之前。

2. 如果只有甚少或沒有尚存的安全防禦措施防止事故發展為意外,則意外概率可能會居高。為確定這一點,民航意外調查機構會考慮最可信的事故升級假設情況以及事故和潛在意外之間尚存的防禦措施的有效性,對事件進行一次基於風險的分析:

a) 考慮是否有一種可信的假設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該事故可能升級為意外;和

b) 將事故徵候和潛在事故之間尚存的防禦措施評估為:

- 有效,前提是尚存若干防禦措施且這些措施需要同時失效才會發生事故;或
- 有限,前提是少有或沒有尚存的防禦措施,或者意外僥倖得以避免。

3. 民航意外調查機構會考慮事故與潛在意外之間尚存的防禦措施的數量和力度。已經失效的防禦措施會被忽略,只考慮那些奏效的防禦措施和仍然存在的後續防禦措施。

注1:最可信的假設情況是指對潛在事故造成的受傷和/或破壞的切實評估。

注2:防禦措施包括機組成員、其培訓和程式、空中交通管制、警告(航空器內外)、航空器系統和冗餘、航空器的結構設計和機場基礎設施。

4. 這兩項綜合評估有助確定哪些事故為嚴重事故:

 

b) 事故和潛在意外之間尚存的防禦措施

有效

有限

a) 最可信的假設情況

意外

事故

嚴重事故

無意外

事故

5. 在此所列事故為可能屬於嚴重事故的事故實例。但是, 本清單並非包括無遺且根據情況,如果事故和可信的設想情形之間尚存有效的防禦措施,那麼清單中的項目可能不歸類為嚴重事故。

1不包括經批准的直升機運行

*資料來源: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文件。此文件可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網頁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