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事故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事故 ———
(a) 與飛機的操作有關,並涉及顯示甚有可能發生意外的情況;及
(b) 事故的發生時間,是在任何人懷有乘飛機飛行的意圖下而登上該飛機之後,而在所有懷有該意圖的人離開該飛機之前。
2. 如果只有甚少或沒有尚存的安全防禦措施防止事故發展為意外,則意外概率可能會居高。為確定這一點,民航意外調查機構會考慮最可信的事故升級假設情況以及事故和潛在意外之間尚存的防禦措施的有效性,對事件進行一次基於風險的分析:
a) 考慮是否有一種可信的假設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該事故可能升級為意外;和
b) 將事故徵候和潛在事故之間尚存的防禦措施評估為:
- 有效,前提是尚存若干防禦措施且這些措施需要同時失效才會發生事故;或
- 有限,前提是少有或沒有尚存的防禦措施,或者意外僥倖得以避免。
3. 民航意外調查機構會考慮事故與潛在意外之間尚存的防禦措施的數量和力度。已經失效的防禦措施會被忽略,只考慮那些奏效的防禦措施和仍然存在的後續防禦措施。
注1:最可信的假設情況是指對潛在事故造成的受傷和/或破壞的切實評估。
注2:防禦措施包括機組成員、其培訓和程式、空中交通管制、警告(航空器內外)、航空器系統和冗餘、航空器的結構設計和機場基礎設施。
4. 這兩項綜合評估有助確定哪些事故為嚴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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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事故和潛在意外之間尚存的防禦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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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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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最可信的假設情況 |
意外 |
事故 |
嚴重事故 |
無意外 |
事故 |
5. 在此所列事故為可能屬於嚴重事故的事故實例。但是, 本清單並非包括無遺且根據情況,如果事故和可信的設想情形之間尚存有效的防禦措施,那麼清單中的項目可能不歸類為嚴重事故。
為避免相撞或不安全情況,必須做出規避機動或本應做出規避動作的危險接近。未被定性為意外的相撞。
幾乎發生的有控飛行撞地。
在被關閉或佔用的跑道、滑行道1或未指定的跑道上中斷起飛。
在被關閉或佔用的跑道、滑行道1或未指定的跑道上起飛。
在被關閉或佔用的跑道、滑行道1或、未指定的跑道或諸如道路等意外降落場地上著陸或嘗試著陸。
不歸類為意外的起落架收回或機肚擦地著陸。
不歸類為意外,在著陸期間拖動翼尖、引擎基座或航空器任何其它部分。
在起飛或起始爬升過程中出現嚴重故障而未達到預定性能。
駕駛艙、客艙和貨艙起火/或冒煙或發動機起火,即使這些火災被滅火劑撲滅。
需要機組人員緊急使用氧氣的情況。
未被列為意外的航空器結構破損或發動機碎裂,包括非包容性渦輪發動機失效。
嚴重影響航空器運行的一個或多個系統出現的多重故障。
機組在飛行中喪失工作能力:
單人駕駛運行(包括遠端駕駛);
多人駕駛運行,因剩餘機組人員工作量大增而破壞飛行安全。
燃料儲量或分佈情況需要駕駛員宣佈緊急狀態的,如燃料不足、燃料用盡、燃料短缺或無法使用機上所有可用燃料。
嚴重程度為A類的跑道侵入。《預防跑道侵入手冊》(Doc 9870號文件)載有嚴重程度分類的資料。
起飛或著陸事故,如跑道前接地、衝出跑道或偏出跑道。
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航空器操縱困難的系統故障(包括失去動力或推力)、天氣現象、飛行超出批准的飛行包線或其他情況。
空中引導與領航必不可少的某一冗餘系統中的一個以上的系統出現故障。無意或作為應急措施有意釋放吊掛負載或航空器外部搭載的任何其他負載
1不包括經批准的直升機運行
*資料來源: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文件。此文件可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網頁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