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外是與飛機的操作有關的事件,而該事件的發生時間,是在任何人懷有乘飛機飛行的意圖下而登上該飛機之後,而在所有懷有該意圖的人離開該飛機之前(如適用的話) ,在該事件中─
有人死亡或受到嚴重損傷,而傷亡情況須符合第(2)款的描述;
(b) 該飛機受到結構上的故障,或受損壞,而故障或損壞情況須符合第(3)款的描述;或
(c) 飛機失蹤或完全無法接觸。
(2) 就第(1)(a)款而言─
(a) 有關人士的死亡或損傷,是由於該人─
(b) 該死亡或損傷並非由自然因由所導致,亦不是由自己或其他人所造成;及
(c) 該人不是一名在通常供乘客及機員使用的地方之外藏身的偷渡者。
(3) 就第(l)(b)款而言,故障或損壞─
對有關飛機的結構強度、性能或飛行特點,造成不利影響;
(b) 通常需要進行大型修理,或更換受影響的元件;及
(c) 不屬任何以下情況─
*資料來源: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文件。此文件可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網頁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