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外是与飞机的操作有关的事件,而该事件的发生时间,是在任何人怀有乘飞机飞行的意图下而登上该飞机之后,而在所有怀有该意图的人离开该飞机之前(如适用的话) ,在该事件中─
有人死亡或受到严重损伤,而伤亡情况须符合第(2)款的描述;
(b) 该飞机受到结构上的故障,或受损坏,而故障或损坏情况须符合第(3)款的描述;或
(c) 飞机失踪或完全无法接触。
(2) 就第(1)(a)款而言─
(a) 有关人士的死亡或损伤,是由于该人─
(b) 该死亡或损伤并非由自然因由所导致,亦不是由自己或其他人所造成;及
(c) 该人不是一名在通常供乘客及机员使用的地方之外藏身的偷渡者。
(3) 就第(l)(b)款而言,故障或损坏─
对有关飞机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点,造成不利影响;
(b) 通常需要进行大型修理,或更换受影响的元件;及
(c) 不属任何以下情况─
*资料来源: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调查》文件。此文件可於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网页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