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內地跨境車輛申領國際通行許可證

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國威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現時,有一些屬內地政府、直屬部門或商業單位的內地車輛只須領取國際通行許可證,而無須在本港登記和領牌便可在本港行駛。該等車輛的本地車輛登記號碼均以「FU」或「FV」英文字母為前綴。據報,當該等內地跨境車輛在本港違例停泊時,由於該等車輛無須在車頭擋風玻璃張貼車輛牌照(俗稱「行車證」),當局沒有足夠的車輛資料提出檢控。關於監管上述內地跨境車輛遵守本港的交通法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發展好大嶼山和我剛才所說的大嶼山和大嶼山周邊的一些項目,可以讓我們發揮好「橋頭經濟」的價值。只有發展好經濟,我們才有能力改善民生,包括解決大家都很關心的房屋問題、老年社會問題、貧窮問題和環境問題等。所以,特區政府一定會在這方面盡力去發揮好大嶼山的戰略價值,這是第一點。

(一)過去五年,以「FU」或「FV」英文字母為車輛登記號碼前綴的內地跨境車輛的數目、當局就該等車輛在港違反交通法例而向有關車主或司機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以及在法定限期過後仍未繳清罰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及

(二)警方如何就第(一)項所述逾期未繳清罰款的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以及過去五年未能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內地跨境車輛均受香港和廣東省政府共同管理的配額制度規管。就獲批配額來港的內地政府、直屬部門或企業單位的非商用車輛而言,配額持有人在駕駛有關車輛來港前,須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規例》)向運輸署申領「國際通行許可證」。有關許可證為期不得超過12個月。

運輸署在發出「國際通行許可證」時,同時會為相關車輛編配以「FU」或「FV」英文字母為前綴的車輛登記號碼。許可證持有人必須根據《規例》,在該車輛上展示配予的車輛登記號碼,以及將有效的「國際通行許可證」展示在該車輛擋風玻璃的左面,讓其他人從前面可以清楚看見,否則即屬違法。

就范國威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發展好大嶼山和我剛才所說的大嶼山和大嶼山周邊的一些項目,可以讓我們發揮好「橋頭經濟」的價值。只有發展好經濟,我們才有能力改善民生,包括解決大家都很關心的房屋問題、老年社會問題、貧窮問題和環境問題等。所以,特區政府一定會在這方面盡力去發揮好大嶼山的戰略價值,這是第一點。

(一)過去五年,獲發「國際通行許可證」的內地政府、直屬部門或企業單位跨境非商用車輛數目如下:

年份車輛數目
二○○九年約1 500輛
二○一○年約1 700輛
二○一一年約1 900輛
二○一二年約2 100輛
二○一三年約2 300輛

根據警方的檢控記錄,過去五年,向上述車輛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相關數字如下:

年份發出定額罰款
通知書的宗數
逾期未交罰款
的宗數
二○○九年25
二○一○年34
二○一一年29
二○一二年6015
二○一三年4214

截至二○一三年底,上述的逾期未交罰款個案,除了一宗以外,所涉罰款均已清繳。

(二)若「國際通行許可證」持證人沒有在法定限期內清繳定額罰款,警方會向裁判法院申請簽發法庭命令通知書,命令違例者繳付原來的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同時,運輸署亦會考慮暫緩處理有關車輛所有相關牌照的申請,直至其欠款被清繳。

有關車輛的「國際通行許可證」和車輛登記號碼已可提供足夠資料,讓警方在該車輛違反香港交通法例時提出檢控。過去五年,警方沒有就第一項所述人士未能提出檢控的個案。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