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規管重型貨車運送巨大貨物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重型貨車在運送較車斗長或闊的貨物(例如鐵枝、竹枝及重型工程機械)時,由於需把貨物斜放在車斗內或突出車身之外,同時只能以臨時的方法固定貨物,以致險象環生,特別是在陡斜路段行車時為然。這些情況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並曾引致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每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在載運較車斗長或闊的貨物途中的重型貨車,以及意外引致的傷亡人數;

(二) 有沒有檢討現有對車輛載運貨物的規管是否足夠及有否需要加強規管;若有,檢討的結果是甚麼;及

(三) 會不會考慮規定在運送重型或巨大的貨物時,須使用合適的車輛(例如車斗較貨物長及闊的貨車),並須以穩妥而非臨時的方法把貨物固定,以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的危險?


答覆:

主席女士:

(a) 在二○○四年及二○○五年,涉及重型貨車超重、負載物不穩固、或懸出超長或超闊的負載物的交通意外,分別有兩宗及一宗,每年均涉及兩名傷者。而本年截至十一月底,都未有錄得這類交通意外。

  現行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 已就車輛負載作出規管:

(a) 規例第54條規定,除非持有適當的許可證,否則司機須確保車輛的負載不會超過該車輛牌照指定的車輛總重量。

(b) 規例第55條規定,除非持有適當的許可證,否則司機須確保貨物不可伸出車頭超過1.5米、不可伸出車尾超過1.4米、不可伸出兩側以致車輛連同貨物的總寬度超過2.5米,以及車輛連同貨物的總高度不可超過4.6米。

(c) 規例第56條規定,貨物如果伸出車外,後面必須掛有不少於1平方米的紅旗,在晚上或能見度低的環境,貨物前面兩旁須亮起白燈,後面最末端須亮起紅燈。

(d) 規例第57條規定,司機須確保任何負載物必須要穩固地盛載於車輛。

(e) 規例第58條規定,司機須確保車輛須用作適合的用途,以及確保負載物的重量、分類包裝及調整,均不會對任何人造成危險,或對道路或公共或私人財產造成損害。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上的規定,即屬犯法,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三個月,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六個月。

  上述的法例已對車輛載運貨物作出明確的規定,當中已包括車輛運送貨物時,必須符合有關的重量及可伸出車外的限制、必須穩妥地固定貨物,以及車輛必須要用作適合的用途。而警方一直都有就這些有關載貨的規定,採取積極的執法行動。

  另外,運輸署已根據法例制訂「車輛載貨守則」,以協助貨運業人士認識有關的法例及自己的責任,安全地運載貨物。該守則提供使用適當車輛運載貨物的指引,又詳述適當的安全運貨方法,其中包括鐵枝、竹竿及工程機械等重型及較長或較闊的貨物。

  我們也會向業界加强宣傳及教育,並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的交通意外及檢控情况。如有需要,會檢討有關法例。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