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動議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12條的規定提出動議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通過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12條的規定而提出的決議。
提出動議的目的,是把不遵從交通燈號的定額罰款由450元增至600元,並把三項常見的交通違例事項列為《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下的表列罪行。動議亦修正條例附表內文書上的錯誤。
目前,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司機如不遵守交通燈號可被判定額罰款450元。本港裝有交通燈的路口密集,司機不遵守交通燈號的不當駕駛行為,往往會釀成嚴重交通意外。加上這方面的檢控數目以及傷亡人數亦不斷上升,因此我們建議把不遵從交通燈號的定額罰款由450元增至600元,以加強阻嚇作用。
除了不遵從交通燈號之外,我們對三項可釀成嚴重後果的常見交通違例事項亦深表關注。這些違例事項分別是:司機在所駕汽車移動時以手持的方式使用通訊設備、駕駛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時沒有亮着車燈,以及沒有在快速公路的左邊行車線上駕駛所需車輛。這些違例事項目前均以發出傳票的方式執法。我們發現在過去三年這些違例事項的檢控數目大幅增加,可見違例的情況頗為普遍。因此,我們建議把這些違例事項納入《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的附表,簡化檢控程序,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方式提出檢控。此舉有助提高執法效率,加強阻嚇作用。
我們訂定上述三類違例事項的定額罰款前,已參考法庭所判罰的款額,以及同類以定額罰款方式執法的違例事項的罰款額。目前,司機在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以手持的方式使用通訊設備,大多會判罰400元至500元;現建議這項違例事項的罰款定為450元。至於沒有在快速公路的左邊行車線上駕駛車輛的罰款則應定為450元,與司機沒有遵從使用右邊行車線的限制的定額罰款一致。至於駕駛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時沒有亮着所需車燈的定額罰款,我們在參考有關汽車的同類違例事項罰款後,建議定為320元。
決議如獲本會通過,將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主席女士,我謹此動議。
完
二○○五年七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