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違例駕駛記分紀錄冊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任何人在任何兩年期內觸犯該條例附表所載罪行,並被扣分達15分或以上,會被吊銷駕駛執照。警方於本年3月27日表示,未領取駕駛執照的人士如在騎單車時觸犯有關罪行,因而被扣的分數亦會記入其分數紀錄冊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採取上述做法的法律依據;及
(二) 過往三年,有多少名未領取駕駛執照的騎單車人士被扣分,以及當中有多少人在最後一次觸犯與騎單車有關的罪行起計的兩年內領取駕駛執照?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4條,任何人如就該條例附表表列罪行被定罪或需繳付定額罰款,會被記關乎該罪行的分數。該條例第3(1)條亦表明運輸署署長須保存一份分數紀錄冊,以記錄有關資料。法例並無訂明違反表列罪行的人士必需持有駕駛執照,因此違反表列罪行的人士,即使沒持有駕駛執照,其分數仍會記錄在紀錄冊內。
由於在分數紀錄冊內,並無記載被記分人士在違反表列罪行時所駕駛的車輛類別,因此我們沒有有關的數據。
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