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提示性交通標誌無需要納入法例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運輸署自一九九九年起在道路路旁豎立了兩種交通標誌牌,字眼分別為停車等候會被檢控及在黃色影線區內停車等候將會被檢控而不予警告。該兩種交通標誌屬提示性,但其字眼卻帶有禁制性意味,以致產生混淆。此外,《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中關於駕駛者違反交通標誌罪行的條文所載列的交通標誌並沒有該兩種交通標誌,執法人員因而不能依據該條文向違反該兩種交通標誌的駕駛者提出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執法人員曾否錯誤地依據上述條文向違反該兩種交通標誌中任何一種的駕駛者提出檢控;若有,自一九九九年至今每年的檢控次數及涉及的罰款總額;

(二) 警方曾否向前線警務人員發出內部通告,指示他們不要依據上述條文向違反該兩種交通標誌中任何一種的駕駛者提出檢控;若有,通告的發出日期及內容;及

(三) 會否考慮修改該兩種交通標誌的字眼,或透過立法程序將其納入有關的法律條文,以免產生混淆?


答覆:

主席女士:

 自一九九九年年底起,運輸署在交通非常繁忙而違例泊車引致交通嚴重阻塞的路段或停車處,豎設有在黃色影線區內停車等候將會被檢控而不予警告字眼的交通標誌。這些標誌配合髹在路面的黃色影線,提醒司機在上落客貨後不可停車等候。在一九九九年年底至二○○○年年初的試驗期內,該款標誌確實能有效地減少濫用停車處的情況,因此這項安排在二○○○年七月擴展至全港其他類似的地點。為使傳達的信息更為精簡,該署把標誌的字眼簡化為停車等候會被檢控。

 這兩種交通標誌是運輸署署長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3條所賦予權力而豎設的非訂明交通標誌。這些標誌並非該規例中訂明交通標誌附表內的標誌,其目的是提示司機禁止在有關地點泊車的規定。若司機在路旁停泊車輛或等候而沒有上落客貨,警方可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第7(1)條控告有關司機在指定泊車位以外的地方泊車的罪名。若該車輛阻塞交通或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警方就可根據同一條例第4條檢控違例司機。上述兩種提示性標誌的設計及目的,並非作為警方提出檢控的法律依據。

 鑒於上述安排在全港各地點廣泛實施,警方於二○○○年七月十四日發出內部通告,提醒所有前線警務人員及交通督導員該兩種交通標誌只屬提示性質,而檢控行動須根據第237章第4條或第7(1)條提出。由於這些提示性道路標誌數目日增,警方在同年八月十二日發出另一份內容相若的內部通告,提醒前線人員有關正確的控罪及檢控程序;另外,警方並會在訓練及換班前滙報的時段內,提醒前線人員正確的檢控程序。自使用該兩種標誌以來,並沒有司機因不遵守這些提示性標誌而被檢控。

 這兩種提示性標誌提醒司機避免在有關地點違例泊車或停車等候,達到豎設這些標誌的目的。由於檢控並非以這些提示性標誌為依據,因此並無需要把這些標誌納入法例。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