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更新商船及商船海員相關規例以符合國際標準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刊憲,建議修訂《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 章)及《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下的五條規例,以將國際海事組織《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最新相關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需修訂的五條規例為《商船(防止廢物污染)規例》(第413O章)、《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第413P章)、《商船(海員)(健康及安全:一般責任)規例》(第478C章)、《商船(海員)(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的申報)規例》(第478F章),以及《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第478AF章)。

建議的修訂涵蓋廢物紀錄簿、新指定的硫氧化物和顆粒物質排放控制區,以及海員福利,包括海員招募和配置代理人、飲用水和均衡膳食的供應、已故海員遺體或骨灰的回送和相關死亡報告,以及適當尺寸的個人防護裝備供應的新要求。

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說:「作為國際海事界的主要成員,香港一直堅定不移地支持保護海洋環境及改善海員福利。建議法例修訂展現我們在這些範疇上的持續承擔,對營造一個符合有關國際標準並有利於從事海事活動的環境至為重要。」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以及海事處轄下的香港船隊運作諮詢委員會、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和海員諮詢委員會。委員均支持建議。

擬議法例修訂將於二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