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柏良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維多利亞港(維港)是香港引以為傲的「旅遊名片」,維港遊亦深受訪港旅客歡迎。然而,有意見反映,現時在尖沙咀海旁一帶違規經營的海上觀光遊船隻越見猖獗,沿岸泊位的安排亦欠妥善,難以保障乘客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可提供海上觀光遊服務的第I類別及第IV類別船隻的數目,以及該兩個類別船隻的營運要求和所受到的限制分別為何;
(二)鑑於有意見反映,有遊樂船涉嫌在維港一帶經營違法載客業務,並以招攬散客的形式即時收取費用,過去一年,當局就涉嫌違法載客船隻進行了多少次實地巡查和「放蛇」行動,以及有否檢討該等執法行動的成效;及
(三)有否監察維港各碼頭和登岸設施於繁忙時間及假日期間的使用情況,以及有否計劃提升相關設施和制訂人流管制措施,以達致分流乘客的作用,從而滿足日益增加的市場需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維多利亞港是香港主要旅遊景點之一,每年均吸引不少遊客在岸上及海上觀光遊覽。現時市場有提供一些觀賞維多利亞港景色的海上旅遊項目及觀光船,供旅客和市民參加。相關船隻的航行及安全事宜是受海事處規管的。海事處除了提供本地船隻發牌、驗船工作,亦會不時在香港各區水域範圍進行日常巡邏或特別行動以執行各海事法例。海事處巡邏時若發現任何船隻(包括海上觀光船隻)違反海事法例,必會依法跟進,以確保船隻遵守相關牌照及海事法例的要求。
就姚柏良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部門後,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D章)(規例),第I類別船隻為准予運載超過12名乘客的船隻,主要是用作載客用途,例如渡輪和小輪。第IV類別船隻一般只可由船東或船隻承租人作遊樂用途。
一般而言,所有本地船隻(包括上述兩類別的船隻——即第I及第IV類別)均須遵守《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及其附屬法例所載的各項相關規定,例如持有擁有權證明書、在船上存有有效運作牌照及第三者風險保險等。另外,船隻上必須有合資格的船長和輪機操作員或遊樂船隻操作人,配備相關規定數量的救生裝置、滅火器具和無線電設備,並須嚴格遵守其運作牌照所允許的運載人數。
各類別船隻亦須遵守海事處根據第548章第8條制訂的《工作守則》中針對各類別船隻特性(如大小、速度、航程性質等)的相關安全標準,以確保不同特性的船隻得到妥善的監管。
此外,就用作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的第IV類別船隻,船東須取得海事處處長的事先批准及在該船隻運作牌照上的批註。在出租期間,船上須備有符合規例的書面租船協議或書面租購協議,以供獲授權人員查閱。
截至二○二四年五月,可從事海上觀光遊的第I類別領牌船隻為265艘,而已獲海事處處長批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的第IV類別領牌船隻為997艘。
(二)由二○二三年一月至二○二四年六月中,海事處在全港各水域共進行了230次實地巡查和17次俗稱「放蛇」的人員喬裝乘客取證行動,並提出23宗檢控,當中17宗個案已經定罪,另外有四宗個案的司法程序正在進行。
為保障海上航行安全,海事處除每日在香港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亦一直與警務處保持緊密合作,包括在周末和假日進行特別聯合行動,打擊非法載客、違反牌照條件等行為。海事處會與警務處繼續緊密合作及不時檢討執法成效。
此外,為方便公眾識別已獲海事處批准可作出租或取酬的第IV類別船隻,海事處已制定名單,並透過印製於小冊子和熱門海上旅遊區展示的海報和橫額上的二維碼,讓公眾掃瞄查閱。有關名單會持續更新。
(三)現時維港中部兩岸設有多個登岸設施,包括渡輪碼頭、公眾碼頭和公眾登岸梯台,供船隻上落乘客。渡輪碼頭屬專營或持牌渡輪服務營辦商使用設施;公眾碼頭及公眾登岸梯台一般則屬全日開放的公共設施,船隻只需符合有關的海事規例,尤其乘客可安全上落船隻,便可使用該等設施。
在渡輪碼頭方面,使用渡輪碼頭的渡輪營辦商會負責管理碼頭的日常運作,而運輸署亦會不時安排實地視察,密切監察乘客的需求情況及與渡輪營辦商保持密切聯繫,根據實際需求適時提升碼頭的設施。
至於公眾碼頭和公眾登岸梯台方面,它們的日常運作由不同部門按其工作範圍處理。一般而言,運輸署負責日常管理,並由土木工程拓展署負責公眾碼頭及公眾登岸梯台的保養及維修。政府會不時檢視公眾登岸設施的使用情況,並聽取持份者的意見,以改善登岸設施的設計及使用安排。
運輸署約每兩年調查一次其管理的公眾碼頭及公眾登岸梯台,當中包括維港中部由尖沙咀至啟德及由中環至北角一帶約30個公眾碼頭和公眾登岸梯台。根據觀察,該等設施平日的使用量大多不高,而使用量較高的登岸設施的上落客運作都基本良好有序。運輸署會繼續透過定期調查,檢視公眾碼頭及公眾登岸梯台的使用情況及維修狀態。
多謝主席。
完
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