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廖振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去年六月向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該文件)表示,計劃在去年下半年開展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修例工作,並盡快向本會提交有關修訂。然而,事隔一年,有關修訂仍未提交本會審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就規管各種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車開展立法工作;如會,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如何在完成立法工作前加強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會否加強執法,以確保該等工具的使用者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二)有否計劃就各種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相關配置(例如車頭燈及制動系統)訂立相應法例,以作監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政府在該文件表示,當局建議首階段開放若干指定的單車徑供相關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哪些單車徑將在首階段開放,以及在下階段開放其他單車徑的時間表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翻新全港的單車徑,讓所有單車徑能夠符合一般單車及各類電動可移動工具同時使用的安全要求;如有,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容海恩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運輸署及香港警務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符合《條例》中「汽車」的定義,因此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再者,未受規管的電動可移動工具質素參差,有多方面的安全隱患。政府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現行《條例》登記或發牌。因此,現時在道路或私家路(包括行人道)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是會被視為駕駛未領牌的「汽車」,因而違反相關法例。
在執法方面,「道路安全」是警務處首要行動項目的其中一項,而打擊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亦是警務處的重點交通執法項目之一。 警務處將持續透過宣傳教育及執法行動,針對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確保道路安全。
二○二一至二○二四年三月期間,因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被警務處拘捕人數表列如下:
二○二一年 | 二○二二年 | 二○二三年 | 二○二四年 (一月至三月) |
207 | 236 | 267 | 57 |
隨着電動可移動工具日趨普及,政府現正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制訂妥善的規管安排,以保障其安全有效的應用,同時擴闊使用新科技和創新發明的空間。計劃規管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主要分為兩類,包括電動個人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輪車及電動平衡車等),以及電動輔助單車(即裝設一個輔助電動馬達及只會在使用者踏腳踏時提供機動輔助的單車或三輪車,當達至某一速度便會中斷機動輔助)。至於由油門按鈕推進的電動單車,其運作模式類似電動電單車,應按現行電單車相關法例規管。
設立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架構須修訂法例,我們正仔細研究相關部門及持份者的意見,並進行修例草擬工作,確保有效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將會適時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
(二)在擬議規管安排下,電動可移動工具須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當中包括車頭燈及制動系統等要求。有關詳情載列於下表:
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和電動輔助單車的擬議技術和安全要求
電動個人移動工具 | 電動輔助單車 | |
最大淨重量 | 20公斤 | 25公斤 |
最高設計速度 | 每小時25公里 | 動力輔助至每小時25公里 |
最大闊度 | 650毫米 | |
最大長度 | 1 250毫米 | 1 800毫米 |
最多車輪數目 | 1-2(車輪組*) | 2-3 |
安全要求 |
|
*如兩個車輪與路面的接觸面積的中心之間相距少於300亳米,則該兩個車輪可視為同一個車輪組。
(三)及(四)我們建議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技術及安全要求,是希望使合規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在單車徑行駛時的行駛速度、所需的空間及操作表現皆與一般單車相若。基於電動輔助單車的操作模式近似一般腳踏單車,我們建議容許它們在所有單車徑上使用。至於電動個人移動工具,由於這些工具是一種新的個人出行模式,而且早前就實地試驗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有受訪者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持保留態度,我們建議採取審慎的做法,分階段在合適的情況下開放單車徑予市民使用電動個人可移動工具,首階段考慮開放的路段需要有至少3.5米闊及連通度高的單車徑(如將軍澳南和白石角海濱一帶的單車徑),然後視乎成效適時檢討是否開放更多合適的單車徑。此外,運輸署會繼續不時檢視,和在道路環境可行的情況下,改善新市鎮現有的單車徑和相關設施。在規劃新市鎮及新發展區的單車徑時,政府會考慮如何讓單車和合規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共享單車徑。
完
2024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