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改善泊車位不足的情況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不少駕車出行的市民反映,各區泊車位不足,對他們構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i)私家車和電單車泊車位與相關領牌車輛數目的比例、(ii)全港18區各區公營停車場的私家車及電單車泊車位數目和使用情況、(iii)全港18區各區設有停車收費錶的私家車路旁泊車位數目和使用情況、(iv)全港18區各區的路邊電單車泊車位數目和使用情況、(v)全港18區各區的違例泊車檢控數字,以及(vi)鄉村屋宇的泊車位與標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數目的比例;

(二)鑑於按規劃署的泊車設施標準,每間面積不超過65平方米的標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可設最多一個泊車位,而有鄉郊居民反映,鄉郊住宅地區的泊車位長期不足,部分相鄰而建的村屋因未達到有關泊車設施標準而未能增設泊車位,政府有何計劃增加鄉郊住宅地區的泊車位,以及會否檢視有關標準並適時調整,以滿足居民的需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據報,泊車位不足減少駕車市民外出的意欲,對政府推動夜間經濟構成負面影響,政府有何計劃便利市民泊車,包括會否考慮在特定地區和時段開設更多臨時泊車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有市民反映,偶爾在運輸署指定的「不准停車的地點」範圍外或在「不准停車」限制區非生效時間內停車被檢控,並對有關執法情況無所適從,政府如何確保執法人員就違例泊車進行檢控時,能明確指出有關車輛不符合法例要求之處,以及會否研究善用科技輔助執法,以提升檢控的準確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的運輸政策是以公共交通為本,以鐵路為骨幹。香港擁有完善的公共交通網絡,政府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公共交通服務,以免過多私家車或電單車加劇路面交通的負荷。雖然如此,政府亦明白部分市民基於不同原因選擇以私家車或電單車代步,因此政府一直積極推展一系列短期及中長期措施,在情況許可下適量增加泊車位供應,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措施:
 
(1)善用高架天橋的橋底位置劃設泊車位;
(2)在非辦公時間開放更多政府大樓的泊車位予公眾使用;
(3)在不影響交通暢順、道路安全或其他車輛上落客貨的情況下,於合適地點增加路旁泊車位;
(4)按照「一地多用」的原則,在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和公共休憩用地項目等增加公眾泊車位。視乎規劃中項目的技術可行性評估結果及其申請所需批核的進度,以及已獲批項目的施工進程,預期約有20個合適的發展項目可在二○二四至二五年度起分批落成,提供額外的泊車位;
(5)於新建的政府停車場和短期租約停車場推展自動泊車系統項目,以增加泊車位密度並便利市民泊車;及
(6)於二○二一年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調整私家車泊車設施標準,在私人及資助房屋發展項目提供更多泊車位。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運輸署、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地政總署及政府產業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有關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i)私家車和電單車泊車位數量與相關領牌車輛數目的比例,以及18區的(ii)公營停車場私家車和電單車泊車位數量和使用情況、(iii)咪錶私家車泊車位數量和使用情況及(iv)路旁電單車泊車位數量和使用情況,請分別參閱附表一至附表四

  警務處處理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及其他交通執法數字是以警察總區作劃分,故沒有按18區分區劃分的檢控數字。在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警務處發出的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按警察總區劃分的數字列載於附表五。就有關鄉村屋宇泊車位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比例,地政總署沒有備存相關統計數字。

(二)根據現行《規劃標準》,每幢標準大小(65平方米)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可闢設最多一個私家車泊車位,一般會闢設在鄉村範圍內的公用停車處。此外,如個別鄉村期望增設泊車設施,亦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6條,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規劃許可申請,闢設鄉郊用地作臨時公眾停車場以供村民使用。

(三)香港擁有完善的公共交通網絡,一般夜間經濟活動舉行的地點都有公共交通工具連接,我們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活動地點。如有需要選擇駕車出行的市民,可考慮使用活動附近的路旁泊車位或停車場,包括於非辦公時間(例如晚上時間)開放給公眾使用的政府辦公大樓停車場。另外,市民可透過運輸署網頁(www.td.gov.hk)或「香港出行易」流動應用程式獲取有關特別交通安排的最新消息及泊車位供應的資訊。

(四)道路安全是警務處首要行動項目之一,而改變道路使用者的不負責任行為(例如阻礙交通或違例在限制區停車等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甚至危險的行為),亦是警務處的重點交通執法項目。警務處會通過宣傳、教育和執法,加強駕駛人士的守法意識,打擊阻塞交通的不良行為。

  警務處就交通違例事項的執法程序有清晰的指引、培訓及監督,以確保前線人員於執法時符合行動的需要和法例的要求。警務處亦會不時檢視和更新相關程序及指引,配合實際需要。

  警務處一直與相關部門緊密合作,採用新的交通執法科技,加強前線人員打擊違例泊車及與阻塞有關的行車違例事項的效率。例如為提高執法效能及加強阻嚇力,自二○二○年三月起,警務處逐步於全港開展「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計劃」,讓前線執法人員以流動裝置讀取或輸入違泊車輛的資料,並拍攝違規情況作舉證用途,然後即時列印定額罰款通知書,以減少因人手書寫違例泊車告票所出現的人為錯誤。此外,警務處由二○二三年四月起,試行首個微信電子舉報平台——「影住駕」小程式,讓市民上載交通違例片段,並向警方舉報非緊急交通罪行,包括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不依照交通燈號、沒有遵從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等。警務處會檢視每則舉報,如初步證據成立,會作出跟進及調查,甚至採取執法行動。

  警務處會繼續與相關部門研究利用更多新科技以提高與違例泊車及阻塞交通有關罪行的執法成效。

2024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