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商用車輛泊車位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截至本年二月,商用車輛泊車位與領有商用車輛牌照車輛數目的比例約為0.6,代表每10輛「搵食車」有四輛「無家可歸」。此外,在極端天氣下所有「搵食車」皆需要停泊時,泊車位不足的問題更為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過去三年,每年(i)商用車輛因極端天氣而受損的數目、所涉維修費用及保險賠償總額,以及(ii)‍於極端天氣期間及其前後一天,政府就商用車輛違例泊車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以表列出);

(二)會否考慮制訂新措施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包括於葵涌貨櫃碼頭一帶及工廠區/偏遠地區設立夜間或惡劣天氣特定泊車位;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現行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要求資助房屋發展項目每260個單位,須提供一個輕型貨車及小型巴士共用泊車位,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標準,以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非常重視商用車輛的泊車需要,並一直留意並因應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積極推展一系列短期及中長期措施,盡量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的供應,包括:

(i)在不影響交通暢順、道路安全或車輛上落客貨的情況下,於合適地點繼續增加路旁商用車輛泊車位,以及劃設夜間商用車輛泊車位;

(ii)繼續積極善用閒置的政府土地,如在新發展區中尚未開展工程的土地,探討提供更多短期租約停車場的可行性。同時,政府會在合適的短期租約停車場的租約條款中,訂明最少需提供的商用車輛泊車位數目;

(iii)鼓勵學校在非上課時間開放校舍供學生服務車輛停泊;

(iv)按照「一地多用」的原則,在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和公共休憩用地項目等增加包括商用車輛的公眾泊車位。視乎規劃中項目的技術可行性評估結果及其申請所需批核的進度,以及已獲批項目的施工進程,預期約有20個合適的發展項目可在二○二四至二五年度起分批落成,提供額外的商用車輛泊車位;

(v)於二○二一年完成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增加資助房屋發展項目的商用車輛泊車位種類及數目;及

(vi)規定在合適的新發展項目中開放一定數目的附屬泊車位及上落客貨區作夜間公眾商用車輛泊車用途。

就陳恒鑌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及運輸署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有關過去三年商用車輛因極端天氣而受損的保險賠償總額,保監局備存的汽車保險市場統計數據並沒有相關分項,因此未能提供相關資料。

此外,警務處現時就違例泊車的檢控工作並沒有以商用車輛作特定區分,因此並沒有就商用車輛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備存分項數字。根據警方的檢控紀錄,由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於熱帶氣旋警告(八號或以上)及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及其前後一天,警方就所有車輛(包括商用車輛及其他車輛)發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相關數字如下:

年份 於極端天氣期間(註一)及其前後一天(即包括非極端天氣的日子)發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字((i)項數字) (i)項數字的日均值相比
該年全年日均發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數字的比例
二○二一 約82 400
(包括熱帶風暴獅子山、颱風圓規及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共14日期間)
 
約1比1.41
二○二二 約88 400
(包括颱風暹芭、颱風馬鞍及強烈熱帶風暴尼格共12日期間)
 
約1比1.25
 
二○二三
(截至十月十五日)
約89 700
(包括颱風泰利、超強颱風蘇拉、強颱風小犬、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共17日期間)
 
約1比1.59
 

註一:包括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時,以及出現極端情況的時間。

(二)及(三)正如在答覆早段所提及,運輸署一直推展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致力在不影響交通暢順、道路安全或車輛上落客貨的情況下,於合適地點持續增加路旁商用車輛泊車位,以及劃設夜間商用車輛泊車位,以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的供應。考慮到路旁貨車泊車位的需求(包括貨車司機的下班時間)和業界的意見,運輸署亦正在檢視各區路旁夜間貨車泊車位的安排,若個別位置的交通情況許可,將在該位置提早實施夜間泊車位的時間,由晚上八時提前至晚上七時。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監察各區泊車位供應的變動,並留意個別業界的需要,積極在各區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的供應,盡力按地區情況作彈性安排。

根據運輸署於二○一八年開展的商用車輛泊車位顧問研究所得,大部分商用車輛司機會將車輛停泊於住所附近或短期租約用地。因應商用車輛司機的泊車需要,政府已於二○二一年八月修訂的《規劃標準》增加了資助房屋中商用車輛泊車位的種類和數目,由修訂前每200至600個單位(即平均約每400個單位)須提供一個輕型貨車泊車位,調升至每260個單位須提供一個可供輕型貨車及小型巴士共用的泊車位。另外,新修訂的《規劃標準》亦規定上落客貨處須開放作夜間大型商用車輛泊車用途。按個別發展項目的進度,預期有關發展項目最快可在未來兩至三年開始陸續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

政府會繼續因應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積極在合適的位置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包括貨櫃碼頭一帶、工廠區或偏遠地區等。政府亦會在合適的短期租約停車場的租約條款中,訂明最少需提供的商用車輛泊車位數目。一般而言,適合在惡劣天氣下停泊車輛的位置,在正常天氣下亦可作泊車之用,因此從增加泊車位的角度而言,無必要將該等泊車位限制僅於惡劣天氣情況下使用。

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