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商用車輛泊車位不足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答覆:

問題:

有運輸業界人士反映,政府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的進度緩慢。截至本年二月,全港泊車位與領有牌照車輛數目的比例為1.01,而商用車輛泊車位與領有商用車輛牌照車輛數目的比例則為0.64。此外,隨着更多棕地及短期租約用地被收回作發展之用,商用車輛泊車位不足的問題加劇,有商用車輛司機因被迫違例泊車而經常被罰款,其營運受到嚴重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各車輛類別的泊車位數目;過去兩年,政府就各車輛類別增加的泊車位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是夜間泊車位;

(二)會否就商用車輛泊車位與領有商用車輛牌照車輛數目的比例設定指標,並訂下時間表以逐步達至最少一比一的比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就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訂立績效指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如何能夠在短時間內解決商用車輛泊車位不足的問題?

答覆:

主席:

商用車輛提供客貨運輸,在各行各業以至整體經濟方面擔當重要角色。政府會盡量配合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並就有關泊車位的供應一直積極推展一系列短期及中長期措施,包括以下六項:

(i)在不影響交通暢順、道路安全或車輛上落客貨的情況下,於合適地點繼續增加路旁商用車輛泊車位,以及劃設夜間商用車輛泊車位;

(ii)繼續積極善用閒置的政府土地,例如在新發展區中尚未開展工程的土地,探討提供更多短期租約停車場的可行性。同時,政府會在合適的短期租約停車場的租約條款中,訂明最少需提供的商用車輛泊車位數目;

(iii)鼓勵學校在非上課時間開放校舍供學生服務車輛停泊;

(iv)按照「一地多用」的原則,在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和公共休憩用地發展項目等增加包括商用車輛的公眾泊車位。視乎規劃中項目的技術可行性評估結果及其申請所需批核的進度,以及已獲批項目的施工進程,預期約有20個合適的發展項目可在二○二四至二○二五年度起分批落成,提供額外的商用車輛泊車位;

(v)於二○二一年完成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增加資助房屋項目的商用車輛泊車位種類及數目;及

(vi)規定在合適的新發展項目中開放一定數目的附屬泊車位及上落客貨區作夜間公眾商用車輛停泊用途。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經諮詢運輸署後,我的綜合回覆如下:

由二○二一年六月至今年六月,商用車輛泊車位有所增加,當中新設的貨車泊車位約1 500個,總數達到4萬多個,而新設的旅遊巴/非專營巴士泊車位約400個,總數增加至近4 700個。當中,夜間泊車位方面,二○二三年六月,貨車及旅遊巴/非專營巴士夜間泊車位分別超過1 500個及接近200個,較二○二一年六月分別增加了67個及23個。然而,本港土地資源珍貴,我們需要考慮土地用途的優次。隨着本港的發展需要,不少短期租約停車場用地陸續被收回作其他長遠發展用途,例如房屋發展、社區設施建設等,因此整體商用車輛泊車位供應的增幅溫和,計及相關商用車輛泊車位流失,淨增長約50個貨車泊車位及120個旅遊巴/非專營巴士泊車位。

商用車輛泊車位需求受多項因素影響,例如整體經濟狀況、個別地區的泊車位供求、商用車輛作業模式、商用車輛司機居住及工作地點等。現時,有不少商用車輛會停泊在棕地上,亦有不少商用車輛司機因過境工作而停泊車輛於內地。另外,部分商用車輛例如食品運輸及配送車輛,會按行業需要於夜間作業。因此,就商用車輛泊車比率設定硬性指標不單缺乏彈性,亦難以準確反映個別地區的實際情况,包括上述情況。

至於供應方面,政府正積極推展在答覆早段提及的措施,以增加商用車輛泊車位。然而,由於各項措施可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和進度亦受多方面的因素影響,包括個別項目發展的速度及規模,以及地區持份者的意見等,所以技術上難以估算長期的供求,為設定相關的績效指標提供基礎。

儘管如此,運輸署一直積極吸納業界建議,推行短期及中長期措施提供商用車輛泊車位。提問中提及短期處理有關車位問題,就此,運輸署一直密切監察各區短期泊車位供應的變動,以及留意個別行業的需要,在短期供應上,積極在各區審視適合增設路旁商用車輛泊車位或夜間泊車位的可行性,以及在適當的短期租約停車場的租約條款中,要求訂明商用車輛泊車位數量。然而,在諮詢地區持份者的過程中或可能因涉及安全或噪音等關注而影響進度,運輸署會繼續加大力度,在可行的情況下繼續增加路旁、夜間或短期租約停車場的商用車輛泊車位。另外,如有短期租約停車場被收回作長遠發展用途,在進行相關發展項目的規劃時,運輸署亦會要求項目倡議人檢視發展項目對泊車位供求的影響,並採取適當的短期緩解措施,包括另覓地點或在相關發展項目提供適量公眾泊車位,來盡量補足相應數目的泊車位。

多謝主席。

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