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改善馬路路面狀況的措施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改善馬路路面狀況以確保行車安全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自本年初提出10項優化路旁樹木種植護養及樹木風險評估的措施以來,具體工作為何,並以表列出各項工作的詳情及最新進展;該等工作有否包括定期清除遮擋路牌的樹木及斬樹等工作;如有,次數為何;當局有否就路旁樹木影響道路安全的投訴處理工作訂定服務承諾;如有,在收到投訴後作出回覆及行動的時限為何;

(二)有否統計,過去五年,車輛被路面沙石擊破車頭擋風玻璃或擊中車身造成損毀的個案數目,以及每月清理路面沙石的次數;有否措施加強清理及改善有關情況;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五年,雜物從行駛中的環保物料回收車或貨車跌落路面的個案數目、涉及雜物的種類及檢控數字為何;當局會否考慮修例要求該等車輛必須使用更密封的車斗;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恒鑌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環境及生態局、環境保護署(環保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路政署、運輸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香港警務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政府以「綜合管理方式」保育和管理樹木資產,由發展局作為政策局定出規定及指引,並由負責政府設施或土地的部門按照該等規定及指引護養所屬範圍內的樹木。

樹木管理部門會按樹木評估結果採取適當的風險緩減措施,包括修剪樹冠、移除枯枝等。由於修剪或移除遮擋路牌及街燈等樹木的工作是樹木管理部門日常護養工作的一部分,相關部門並沒有現成分項統計數字。

現時市民可透過1823舉報問題樹木,1823會將個案轉介至相關的樹木管理部門跟進。部門會根據既定的監察機制及服務承諾處理樹木查詢/投訴個案。就一般個案而言,部門需在接獲個案的14個工作天內向1823提供回覆。樹木投訴內容不盡相同,而樹木位置亦會影響工作安排(如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以處理道路旁樹木或需與鄰近受影響人士協商),就一般個案而言,由接獲投訴至完成所需工作的時間可由數天至數月不等。無論如何,部門會優先並盡快處理涉及公眾安全(包括道路安全)的個案。

發展局於二○二三年一月提出有關就路旁樹木種植及護養工作的10項改善建議,現時推展的情況表列如下:


建議 推展情況
1. 清晰闡明發展局與樹木管理部門的關係 已開始實施。
2. 擴大「以樹木為本」風險評估的範圍 已更新現行的《樹木風險評估及管理安排指引》供樹木管理部門於二○二三年進行的樹木風險評估及管理工作週期開始實施。
3. 安排定期檢查位於未批租和未撥用政府土地的樹木 地政總署現正部署資源,爭取於二○二三年年底前開展部分鄉村道路兩旁的樹木檢查,以期在數年內完成檢查週期。
4. 加強風險緩減措施的執行 樹木管理部門已建立內部監控機制,以便高層管理人員監察風險緩減工作的進度。
5. 優化樹木事故的匯報及增加樹木風險評估的審核 已優化樹木事故報告格式以集中提供重要和必要的資料,並已更新相關的電子表格。
6. 更廣泛應用科技管理樹木 已更新有關樹木風險評估及管理工作指示,包括制定為不同樹木健康風險應用相應科技的指引。
7. 取代老化的先鋒物種 樹木管理部門正有系統地推行優化措施。
8. 為新種樹木制定最低泥土容量和土壤深度要求 正在草擬相關新指引,以改善種植環境讓樹木可持續生長。
9. 引進合適及可持續性評估;制訂合適措施改善種植場地條件或取代不再適合在巿區場地種植的樹木 我們正聘請顧問進行研究,制定用以釐定本港路旁樹木的合適性及可持續性的準則。預計可按計劃於二○二四年提出初步建議。
10. 提升樹木管理人員的能力 正透過城市林務發展基金下的「學習資助計劃」及「見習生計劃」,繼續吸引更多新人入行及鼓勵在職從業員進一步提升樹藝知識和技能。

(二)路政署及食環署分別負責快速道路及一般街道(包括行人路及車輛限速70公里或以下的行車道路)的日常清潔工作。

現時,食環署在約800個行車路段提供機動掃街車服務,各路段的清潔頻率按實際情況而定,由每日一次到每兩個月一次不等。而路政署則安排承辦商每日清掃快速道路及清理路面的障礙物。若署方接獲報告指快速道路上有障礙物影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亦會另行安排承辦商盡快清理。過去五年(即二○一八至一九至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路政署共接獲四宗有關路面沙石對車輛造成損毀的公眾報告,而食環署則沒有相關數字。

(三)現時環保署合約承辦商約有五十輛環保物料回收車,一般已採用密封的車斗。過去五年,環保署沒有接獲有雜物從合約承辦商的環保物料回收車跌落路面的報告,而運輸署和香港警務處亦沒有備存雜物從車輛上跌落路面的個案數目、涉及雜物的種類或檢控數字。

現時已有法例條文規管車輛妥善運載貨物,以保障道路安全。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司機須確保負載物適當地固定或盛載在車輛上,而負載物的重量和其擺放的方法,均不可對任何人士造成危險。司機違反有關規例,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另外,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進行宣傳和教育,加強貨車業界對載貨安全的認識。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制訂《車輛載貨守則》,就載貨安全的不同範疇提供指引,其中包括選用適當車輛運載貨物、車上貨物擺放的正確方法等;於可變訊息顯示屏提醒司機妥善運載貨物;出版《貨車運輸通訊》和與貨車業界舉行定期會議,宣傳有關道路安全信息,以及提醒他們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運載貨物等。運輸署及香港警務處亦一直聯同道路安全議會進行不同的宣傳及教育,例如出版和派發《道路安全通訊》及透過社交媒體平台發放資訊等。

政府會繼續透過執法、宣傳和教育多方面的工作,提升載貨安全,減少車輛在行車時因未有適當盛載或繫穩負載物而產生的道路安全及環境污染問題。

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