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採用「單踏板」駕駛模式的電動車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某品牌出產的電動車採用強制性單踏板駕駛模式(該模式)(即駕駛者只需鬆開加速踏板,而無需踏下剎車踏板便能減速停車)。然而,該品牌的汽車近年在內地涉及多宗嚴重交通意外。有意見認為,導致有關意外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在該模式下,有關駕駛者疏於踏下剎車踏板,以致當出現緊急情況時,容易誤踏加速踏板。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布,該品牌自本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根據相關條例回收其出產的逾110萬輛電動車,並為該等車輛推送新開發的功能,以降低因駕駛者長時間用力踏下加速踏板導致駕駛速度過快而引起的碰撞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採用該模式的新登記電動車輛數目;

(二)有否統計,過去五年,涉及採用該模式的電動私家車的交通意外和傷亡數字,以及其佔涉及所有私家車的交通意外和傷亡總數的比例分別為何;

(三)有否研究,該模式養成的駕駛習慣與交通意外的關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仿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做法,要求上述品牌回收有關車輛以進行軟件更新,從而讓有關駕駛者能選擇採用該模式或傳統駕駛模式;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運輸署一直嚴格監控進口汽車的質素,以確保車輛安全。擬在本地道路上使用的車輛於登記及領牌前,須通過運輸署車輛類型評定及/或登記前檢驗,以證明相關車輛的規格、設計、構造和安全設備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的規定。此外,車輛製造商及其香港授權代理商亦須提交有關車輛詳細技術資料及認證,例如車輛測試報告,以證明車輛符合審批要求及適合在香港使用。

就陸議員的提問,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內地及世界各地車輛技術及新能源汽車的最新發展和相關的安全資訊。

根據現行法例,所有在本港登記和領牌的車輛均需具備獨立制動器以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16條的要求。因應相關法例要求,所有在本港已經登記和領牌的車輛(包括電動車)均配備獨立制動器作煞車之用。故此,本港目前沒有已登記的強制性單踏板駕駛模式電動車,所以亦沒有涉及採用該模式的電動車的交通意外和傷亡數字。

一般而言,電動車具有「動能回收」功能,當駕駛人士減輕加速踏板力度或並沒有踏着加速踏板時,電動車會自動啓動「動能回收」功能,車輛的動能會轉換成電能,回充到電動車電池,出現制動效果並減低車速。

儘管「動能回收」功能可令車輛減速,該功能中附帶的制動效果並不屬上述第374A章要求的制動系統。因此,每部汽車仍須安裝符合法例要求的有效制動系統及制動器。為安全起見,駕駛人士在駕駛設有「動能回收」功能車輛時,仍須以制動系統及制動器踏板作煞車之用。

就某品牌在內地召回其生產的電動車,運輸署已經即時聯絡該品牌的香港授權代理商以了解情況,並查詢是否涉及該品牌在香港銷售的電動車型號。根據該代理商提供的資料,該品牌在本港銷售的電動車型號版本與在內地銷售的版本並不相同。就香港的版本而言,駕駛人士可依據個人選擇而調整「動能回收」以及制動效果。

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留意內地及世界各地車輛技術發展及汽車安全召回資訊,適時與本港相關車輛代理商跟進。

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