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就《202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恢復二讀《202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首先我感謝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我們可以在今日恢復二讀辯論。我亦很感謝剛才所有發言的多位議員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包括支持我們「兩步走」的策略、執法方面的嚴謹性與可操作性,以至未來香港的發展策略。
首先,我想談談全球航運綠色轉型的大趨勢。國際海事組織已訂下目標,力爭於二○五○年前後實現國際航運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而轉用綠色船用燃料(船燃)是全球公認的最有效減排措施。因此,特區政府於二○二四年十一月公布《綠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動綱領》(《行動綱領》),目標把香港發展成為區內領先的綠色船用燃料加注及交易中心。其中,我們特別提出多燃料策略,發展包括生物柴油、液化天然氣、綠色甲醇、綠氨和氫氣加注。在上述五種的綠色船用燃料中,只有甲醇屬應課稅品。為了促進甲醇加注在香港發展,並為甲醇加注服務提供清晰、靈活的商業基礎,我們於去年提交《2025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為用於遠洋船舶加注的甲醇提供稅款豁免。相關修訂規例獲立法會通過,並於去年十月正式生效。
我們的策略,是先於去年訂立《修訂規例》,引入用作出航船隻燃料的甲醇免稅制度,盡快令綠色甲醇加注作業先行受惠;同步亦積極籌備修訂《應課稅品條例》,亦即今日恢復二讀的《條例草案》,旨在就濫用免稅甲醇特定情況引入新罪行,並且就相關罪行的法律程序訂立事實推定,令我們可以走得更遠,以長遠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規管使用免稅甲醇。我們的策略正正是希望達致安全與發展可以相輔相成。
本次《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新增針對免稅甲醇的罪行,規管免稅非變性甲醇的使用及供應。任何人如未按照新豁免規定使用甲醇,或將其售賣、供應或轉移至非指明出航船隻使用,即屬犯罪。同時,將免稅甲醇置於指明出航船隻油缸以外的運送工具或其他機器內,亦會構成罪行。
第二,我們訂立了清晰的交付規定。所有免稅非變性甲醇在交付時必須附有聲明,註明只可「用作指明出航船隻的燃料」,違者即屬犯罪,以提醒接收者其唯一合法用途,以減低被轉作非法用途的風險。
第三,新增事實推定條文。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酒精濃度超過30%的未變性甲醇在特定情況下將被推定為應課稅品。此安排有助提升執法效率。剛才有議員特別提及事務委員會曾討論這方面的關注。事實上,我們與海關會非常嚴謹,清晰地按照法例的要求執法。重點是,凡是出現在陸地上的甲醇,基本上已可肯定並非用作加注,因為香港只容許「船對船」作出加注。在執法上,我們會確保沒有灰色地帶。
主席,香港作為全球第七、全國第二和大灣區內第一大的加注中心,擁有非常優良的地理位置優勢。一方面,我們是聯通國際的主要航道;更重要的是,我們作為全球主要綠色船燃生產地的祖國的南大門,有祖國作為強大後盾。事實上,香港在發展綠色船燃加注甚至交易方面大有可為。在《行動綱領》公布至今短短一年半的時間裏,我們實現了多項政策里程碑,包括在生物柴油、液化天然氣和甲醇加注方面,由去年至今年首五個月,綠色船燃加注量已達超過28萬噸。今年截至五月的液化天然氣加注次數更較去年同期升近1.5倍,我們亦成功進行了三次甲醇加注。
上述各項佳績實在有賴立法會的堅實支持。我們先後向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多條條例草案及政策措施供議員省覽,而多條法案和附屬法例先後通過,利便綠色船用燃料加注在香港發展。我們在這方面不會怠慢,並會繼續推出新的措施,提升香港在綠色船燃加注上的競爭力和建設綠色船燃加注生態圈,包括加強與內地合作,穩定香港的綠色船燃供應;加快推進綠色船燃貯存設施的發展,以及接下來透過修訂法例來重新布局及規劃香港水域之內的錨地布局,把容許綠色船燃加注作業的水域面積大幅增加三倍等。
在與內地合作方面,我們希望進一步發展完善的生態圈,以及全鏈條的發展。剛才亦有議員特別提到我們如何與大灣區城市及其他內地省市合作。政府正積極與內地不同城市加強在燃料供應、儲存運輸、加注作業、技術交流及人才培訓等多方面的合作,以達致優勢互補。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已與大連建立夥伴港口關係。東北及內蒙古東是綠色船燃的主要產地,大連作為門戶港口負責集散及轉運,而香港則可發揮國際航運及金融中心優勢,推動「北貨南銷」,即在大連進行綠色船燃實物交割,交易則在香港進行。這將有助我們進一步發展成為綠色船用燃料交易中心。
今日的《條例草案》是加強香港在綠色甲醇加注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如獲議員支持,將讓香港綠色船燃加注再下一城,使甲醇加注在清晰的法律框架下繼續蓬勃發展,而無損香港對應課稅品的有效規管。因此,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草案得以落實,助力香港鞏固提升其綠色船燃加注中心及國際航運中心地位。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6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