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動議二讀《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立法背景

根據現行法例,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於香港水域內操作船隻的船員,只會被控以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和《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下關於在海上「危及他人的安全」的一般罪行。為加強海上安全和保障船上人士的安全,我們建議參考打擊陸上醉駕和藥駕的做法,訂立特定法例管制香港水域內的海上醉駕和藥駕,並賦權執法機關在海上交通事故發生後要求涉事各方接受強制性酒精或藥物測試。

立法建議

適用範圍

根據《條例草案》,任何參與操作在航船隻,包括控制、駕駛船隻或為船隻領港的人士,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即與船隻安全、保安以及保護海洋環境有關的人士,如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其程度達到該人沒有能力妥當地操作船隻,或其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或其體內含有任何指明藥物,即屬違法。考慮到錨泊、繫岸或擱淺的船隻即使開動引擎後仍無法航行,《條例草案》將只適用於在航船隻,即不在錨泊、繫岸或擱淺的船隻。我們亦建議《條例草案》適用於香港水域內所有船隻,包括本地領牌船隻、內河船隻及遠洋船隻。

海上醉駕和藥駕檢測

海事處和警務處在參考現時道路上醉駕和藥駕的執法程序後,已制定一套執法程序。就海上醉駕,海事處職員和警員,統稱獲授權人員,將獲賦權要求涉事人員利用手提式認可檢查儀器進行檢查呼氣測試。如檢查呼氣測試顯示其呼氣中的酒精比例可能超過訂明限度,獲授權人員可要求有關人士提供另外一個呼氣樣本和利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進行酒精測試,程序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下的陸上醉駕測試程序類同。

就海上藥駕,獲授權人員將獲賦權要求涉事人接受一項或多於一項初步藥物測試,包括海上現場清醒度測試、快速口腔液測試或尿液檢查測試。如初步藥物測試顯示有關人士妥當地操作船隻或妥當地履行指定職責的能力受損,或其口腔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獲授權人員將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地點提供尿液或血液樣本,讓政府化驗所進行藥物測試。

執法

為確保執法機關有足夠權力執行《條例草案》,我們建議賦權執法機關可要求參與操作在航船隻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的人士進行認可酒精及/或藥物測試。在有合理因由懷疑涉事人已干犯罪行的情況下,獲授權人員亦可逮捕有關人士,並將其帶離該船隻等。

罰則

視乎罪行的類型與嚴重程度,《條例草案》建議罰則包括罰款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及/或監禁六個月至三年不等。觸犯海上醉駕與藥駕的人士,與觸犯陸上醉駕和藥駕罪行一樣,同樣可被罰款5,000元至25,000元,以及監禁六個月至三年。此外,法庭可命令取消有關人士在香港水域操作在航船隻,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的資格,不少於六個月至不少於10年不等。在特定情形下,我們亦建議法庭或裁判官可終身取消有關人士的資格。總括而言,擬議的罰則與《道路交通條例》下陸上醉駕和藥駕罪行採用的罰則類同。

諮詢工作

我們已先後於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和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議員普遍支持立法建議,並建議盡快提交《條例草案》。

此外,我們亦就立法建議先後在二○一七年三月和二○二三年五月諮詢海事處轄下的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港口行動事務委員會、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以及高速船諮詢委員會。委員會均對立法建議表示支持。

主席,立法建議將會更有效規管本港水域內海上醉駕和藥駕的行為,從而加強海上安全和保障船上人員的安全。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