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就《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為了推行一系列措施,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整體質素,政府在今年七月十二日將《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及我們稍後會處理的另一條條例草案(即《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上述兩條條例草案由同一個法案委員會一併審議,我要特別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及另外14位議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付出的努力和支持,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及完成。我亦感謝剛才所有發言的20位議員提出的寶貴意見及絕大部分議員的支持。

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是本港運輸系統中的重要一環。政府一直採取多項措施鼓勵的士業界提升服務質素,不過,近年社會上有廣泛意見認為政府應該加強規管的士服務,提升其服務質素和可持續性。與此同時,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召喚服務的出現,亦令部分社會人士對乘客安全保障方面表示關注。

因應市民的期望和業界的情況,政府檢視了整體的士營運和管理,並提出一系列措施,提升個人點對點交通服務的質素,以及促進的士業的長遠健康發展,當中包括涵蓋於本《條例草案》的四項措施,即是(一)引入的士車隊制度、(二)提高的士最高乘客座位數目、(三)引入兩級制罰則,以及(四)提高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罰則。

引入的士車隊制度

引入的士車隊制度是推動的士業進步的重要一步。在的士車隊制度下,運輸署可向有意參與的人士發出車隊牌照,通過牌照條件規管的士車隊的營運和管理,並訂明車隊須提供的服務,例如要求車隊持牌人必須提供網約渠道(包括手機程式及網站)及電子支付方式,以及在車廂內安裝閉路電視系統與提升駕駛安全的科技裝置等。

我們希望藉着引入的士車隊制度,讓提供優質服務的的士車隊在行業中起示範和帶頭作用,透過市場演化逐漸改變行業生態,同時亦可促進不同車隊、以及車隊的士和非車隊的士之間的良性競爭,鼓勵業界精益求精,提升服務水平和整個行業的形象,讓乘客、司機和社會整體受惠。

如果《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我們會隨即展開籌備工作,並計劃在明年上旬邀請的士車隊牌照申請,以期車隊的士能夠早日投入營運。我們會積極推動及協助業界組成車隊,事實上,為鼓勵業界參與車隊制度,我們會賦予車隊的士一些營運權利,譬如讓車隊持牌人為車隊的士設計車身及標記,並就預定行程自訂收費。政府亦會透過政府渠道為持牌車隊宣傳,並在機場和跨境口岸劃定車隊的士專屬停車處,方便車隊的士接載已預約行程的乘客。我們亦聽到議員和業界聲音,希望政府能夠再提供多一些誘因,譬如將某些用地以短期租約形式批予車隊持牌人作車隊管理和維修用途,我們會積極考慮有關建議。

剛才議員提到在落實的士車隊制度後,政府應該就制度進行中期檢討,政府亦認同有關建議。我們會在的士車隊開始營運後,密切監察車隊的營運和管理,並進行中期檢討,因應車隊的實際營運情況,檢視是否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時,大部分委員均贊成引入的士車隊制度,不過亦有議員關注政府是否可以設立一個跨車隊的統一網約平台。我們認為,相對於由政府設立網約平台,讓市場自行演化是較好的做法,可讓行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透過市場力量去推動行業的長遠發展,政府的過度參與反而會扼殺了行業的發展動能。為了讓市民及遊客能夠更方便預約車隊的士,我們會要求車隊持牌人提供預約網站,讓乘客只需掃描二維碼便可以預約的士,無須下載不同的手機程式。此外,我們亦會要求車隊開放數據,讓第三方平台可以發展合乎市場需要的服務。

另外,亦有議員認為政府應該強制要求所有的士在車廂內安裝攝錄系統。我們理解議員的關注,亦希望指出,政府一向鼓勵的士業界善用科技提升服務質素。在的士車隊制度下,我們會要求車隊持牌人必須在車隊的士上安裝攝錄系統,我們亦希望透過的士車隊的示範,推動其他的士亦安裝有關裝置。至於是否強制全港所有的士安裝攝錄系統,將涉及較為複雜的問題,我們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隨即着手研究有關建議的可行性,並於明年諮詢的士業界的意見,從而凝聚共識,考慮是否推行有關強制措施。

陸頌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陸頌雄議員就的士車隊營運提出數項修正案,包括建議在法例中訂明車隊持牌人所擁有的車隊的士,須不少於車隊的士總數的百分之五;以及所聘用的司機,須不少於車隊的士司機總數的百分之五十。我們認為有關要求將大大提高參與的士車隊的門檻,令有意參與組建車隊的人士卻步,這從車隊營運和乘客角度而言,並非好事。我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進一步解釋政府反對陸議員的修正案的理由。

提高「白牌車」相關罪行的罰則

除了引入的士車隊制度外,《條例草案》亦建議提高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罰則,由現時首次定罪判處的最高第二級罰款,即5,000元及再次定罪的最高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分別增至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及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為法庭提供一個反映有關罪行嚴重性的新的參考指標,讓法庭因應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定罪案件考慮和判處適當的刑罰;以及延長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的期限,由現時首次定罪判處的三個月及再次定罪的六個月,分別增至六個月及十二個月。這是具阻嚇性的,因爲扣押車輛後,車主或司機隨即失去經營工具,亦可阻嚇其他租出車輛的車主。在二○一九至二○二二年四年期間,因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被法庭定罪而被暫時吊銷牌照及扣押的車輛每年達35至超過90部之間。

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進一步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55(3)條,以提高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最高監禁期,由現時首次定罪判處的最高三個月及再次定罪的最高六個月,分別增至六個月及十二個月。有關修訂有助阻嚇車主使用其車輛以及司機借用或租用別人車輛進行有關違法行為。就此,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情況,並且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包括執法、教育及宣傳,予以打擊。與此同時,警方亦會加強執法。綜合提高相關罪行的罰則及警方加強執法的力度,相信可雙軌並行加強阻嚇力。此外,政府亦會啓動檢視現有法例,如何更有效處理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活動,並會研究如何規管網約出租汽車平台,加強打擊有關非法行為。

就與的士司機相關罪行引入兩級制罰則及提高的士乘客座位數目

除了上述兩項措施,《條例草案》亦建議就四項性質較嚴重的的士司機罪行引入兩級制罰款,以加強阻嚇力,並回應社會上對嚴懲害群之馬的殷切訴求。此外,我們亦建議將的士最高乘客座位數目由五個增加至六個,為乘客提供更多選擇。法案委員會對於這兩項建議並無異議。

至於剛才有議員提到的關於的士及汽車非法出租取酬載客的議題,我有以下回應:

有議員提到如何鼓勵車隊的士轉用電動的士,在考慮車隊牌照的申請時,如申請者承諾採用更多電動的士,運輸署會就其申請給予較高的分數。此外,在評定某一款的士是否屬車隊制度下所指的較豪華的士時,電動的士所面對的應課稅價值門檻會較低,以鼓勵車隊持牌人採用電動的士。

考慮到電動的士及其配套措施的發展仍然有待成熟,現時市場上供業界選擇的電動的士型號不算多,政府亦需時發展一個覆蓋全港、以支援的士日常運作的快速充電網絡,我們現時不建議在車隊牌照條件中加入相關要求,但我們會繼續留意市場的發展,因應日後電動的士及其配套設施的發展,靈活調整車隊牌照條件中的具體要求。

另外,有議員提到如何讓市民或旅客識別已被預約之的士。現時,當的士不可供租用時,司機一般會以字牌遮蓋的士計程錶指示器(俗稱「的士旗」)。現行法例並沒有規定有關字牌所用的文字表述、規格或式樣。運輸署一向鼓勵的士業界,按照的士的實時租用狀態,顯示相應的字牌,譬如使用「往接客」等字牌來顯示有關的士已被預約並正在赴約途中,因此未能向街上截車的乘客提供服務。

因應議員的關注,運輸署會與業界探討多設計一些字牌的式樣以更好地反映的士的實時租用狀態,例如設計兩款字牌,分別展示「暫停載客」和「往接客」的字樣,讓業界按需要使用,讓市民和旅客更容易識別。

亦有議員提到如何盡快處理的士業界提出的加價申請。現時的的士收費自去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其後,的士團體於二○二二年底和今年年初向運輸署提出加價申請,並於今年三月就業界的建議加幅方案取得共識。

運輸署現正審視的士業界提出的加價申請及最新數據。政府在處理加價申請時,會考慮一些主要準則,包括的士營運的財務可行性、市民對建議收費的接受程度等。

另外,亦有議員提到是否需要檢視現時不同類型的士的許可營業地區。引入新界和大嶼山的士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有足夠的的士為新界較為偏遠的鄉郊地區以及大嶼山地區提供服務。

就新界的士而言,其營運範圍主要限於新界東北和新界西北的地區,以確保在營運範圍內有適切的新界的士服務。因應不斷變化的情況、新界的士營辦商及新界居民的要求,政府不時檢討新界的士的許可營業地區,並作出適當調整。

政府會繼續檢討的士的許可營運地區,並與業界保持溝通,因應各類型的士的原有角色及營運地區、新發展區的交通發展,以及大型基建設施的落成等因素,作出適當的調整。

亦有議員關注到年長司機的健康及其作業的情況,正如我們在今年五月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匯報,政府經綜合考慮相關顧問的意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以及與專家小組討論後,我們已經提出多項的建議,包括對年長商用車司機(包括的士司機)設定較嚴謹的要求,將提交體格證明的年齡門檻由現時70歲或以上收緊至65歲或以上,並將其達到年齡門檻之後的正式駕駛執照有效期由一年或至三年改為一年,政府會就有關建議繼續諮詢交通業界及相關的持份者,以盡快敲定具體安排的細節。至於在車隊制度之下政府亦會要求持牌人須妥善管理司機,並發出駕駛和休息時間的指引,例如訂明每工作一段時間便應有適當的休息時間以避免疲勞駕駛。

有議員亦關注到政府會如何加強打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活動。剛才有議員問及政府如何加強執法力度。政府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打擊有關違規行為。警方一直透過採取針對性執法行動,包括收集情報、進行卧底行動,以及對轉介和投訴個案展開調查和跟進行動等。例如,為提高公共服務車輛接載市民及旅客的服務質素,政府於今年九月進行專設行動,以打擊涉及公共服務車輛的違規行為及以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政府在不同地點如港珠澳大橋、灣仔、機場等,拘捕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及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方式載客的車輛等人士。

警方歡迎市民及業界主動向警方提供資料,舉報非法載客取酬活動。如有足夠資料,警方必定會嚴肅調查及對相關活動採取執法行動。警方會繼續根據行動優次,調撥適當資源。

亦有議員提到會否強制要求涉事車主提供司機資料,以配合警方就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執法。

政府認同車主對其名下登記的車輛由何人駕駛應有一定程度的責任,但亦理解登記車主實際上未必能完全掌握其車輛所有的運作資料。考慮到有關車輛司機被指控的罪行可能涉及《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所訂的嚴重罪行,因此現時《條例》第63條訂明登記車主未能就涉事車輛提供司機資料的罪行及其刑罰,但同時加入免責辯護的相關條款,以作出適當平衡。

至於《條例》第63(5)條免責辯護的運用方面,法庭會根據每宗案件的相關證供或證據,判定是否接納登記車主的免責辯護。此外,警方在調查交通罪行或意外時,除根據《條例》第63條要求登記車主提供可能涉及《條例》所訂罪行或交通意外的車輛的司機資料外,還會根據案件性質,採用不同方式搜證。換言之,即使警方未能從登記車主獲得可能涉及該交通罪行或意外的司機的資料,警方仍有機會透過其他可行的辦法查找導致交通意外的成因,並對懷疑犯法的人士提出檢控,以打擊違反交通法例的行為,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有議員亦提到政府會否為涉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判刑上訴。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司長可基於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或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就個別判刑上訴與否,政府會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作個別考慮。

亦有議員想了解政府會研究規管網約汽車平台的時間表及下一步路向。政府早前已宣布會啓動檢視現有法例,如何更有效處理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活動,並會研究如何規管網約出租汽車平台,以期只有的士及持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車輛可透過平台提供服務,加強打擊非法活動。我們計劃於明年年中,就有關規管所涉及的政策和法律觀點,以及海外經驗研究所得的考慮要點,與立法會議員、業界及其他持份者進行溝通及聽取意見。視乎一宗涉及網約汽車平台司機司法覆核案件的進展及其對規管制度或會帶來的影響,以及持份者的意見,我們會擬定詳細建議,以期在二○二五年上半年進行詳細諮詢。

主席,《條例草案》提出的一系列措施是經過仔細研究和諮詢,並積極回應和吸納了議員、的士業界和市民的意見。我們相信通過各項相輔相成的措施,可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整體質素,回應市民對更優質的士服務的訴求、促進的士業的長遠健康發展,並同時加強對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保障。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政府稍後提出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