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動議《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讓警務處可以電子方式發出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通知書。這是政府推行「智慧出行」的其中一項新措施,通過科技應用,提升交通執法行動的整體效率。長遠而言,新措施可望有助司機培養更佳的駕駛態度,從而減少事故,提升道路安全和紓緩擠塞。

現時,警方可以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或《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向涉及指定交通違例事項或罪行的責任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然而,現行的法例規定,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須面交予掌管涉事車輛的人或固定於涉事車輛上,又或以郵遞方式送達登記車主或違例司機。由於法例並未容許以電子方式發出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因此我們必須修改法例,才能實現電子交通執法。《條例草案》有四個重點:

(一)以電子方式送達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一,《條例草案》將訂立送達電子罰款通知書的程序。電子罰款通知書包含兩個部分,分別為「短訊或電郵通知書」以及「網上通知書」。警務處必須先將「網上通知書」上載至警務處的電子交通執法專屬網站供涉事人查閱,再向登記車主或違例司機發送「短訊或電郵通知書」。如有關人士有意就違反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亦可採用電子方式通知香港警務處。至於現時發出紙本通知書的條文將會保留,以容許警方分階段把紙本通知書改為以電子方式發出,以便市民逐步適應。

(二)容許運輸署收集電子聯絡方式

第二,《條例草案》賦權運輸署署長向登記車主、駕駛執照及各類牌照和許可證的持有人,收集電子聯絡方式,即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作執法用途;並規定如電子聯絡方式有所改變,和現時對地址改動的要求一樣,登記車主、駕駛執照及各類牌照和許可證的持有人,必須按法例通知運輸署。

(三)訂明罰款通知書的內容

第三,《條例草案》會廢除現時在《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規例》和《定額罰款(刑事訴訟)規例》中的有關罰款通知書的訂明格式,改為訂明罰款通知書所須載有的資料項目,並賦權警務處處長可指明罰款通知書的格式。這項修訂可方便警方日後適時更新通知書的繳款資料或因軟件發展而改變格式,便利執法工作及繳付罰款的人士。

(四)以電子方式發出第63條通知書

第四,《條例草案》建議以電子方式發出《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所指的通知書,該通知書要求市民向警方提供懷疑犯下交通罪行或涉及道路意外的車輛司機的資料,收到有關通知書的人士將可以電子方式回覆警方。

為協助市民適應新措施,警務處在建立電子交通執法系統時已加入便利市民和前線執法人員的功能。當中包括在為推行電子交通執法設立的專屬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加入車輛罰款通知書管理系統,讓車主就其名下登記的車輛委派代理人,處理與其車輛相關的告票。此外,車主亦可透過系統為每部出租車或其他經常轉換司機的車輛生成已加密的二維碼。司機駕駛該車輛前,可使用專屬手機應用程式掃描該二維碼,從而接收系統的告票推送信息,以便司機根據信息內容代替車主處理告票,節省車主或管理人員的行政負擔。車主或管理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考慮選用上述功能。

另外,前線執法人員專用的智能手機流動應用程式會在人員發出告票前,自動查核紀錄以確定是否在若干時間內,其他人員曾對該車輛作出票控。如有,系統信息會提示前線執法人員,並顯示相關資料,以協助前線執法人員判斷是否仍需對該車輛作出票控。在推行新措施前,警務處將會作出一系列的教育及宣傳工作,包括提供專屬網站的樣式供市民參考,及教導市民如何辨別真假網站及「短訊或電郵通知書」。

總結

《條例草案》不會改變相關交通罪行或違例事項的罰則水平。我們已在二○二二年六月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並獲得委員普遍支持。

主席,《條例草案》有利推動「智慧出行」,配合公共服務電子化的大趨勢,長遠亦有助提升道路安全和改善路面狀況。警務處會繼續加強教育和宣傳工作,與運輸業界保持緊密溝通,並會為使用電子服務有實際困難的車主或司機提供適當協助,以確保電子交通執法順利推行。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