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感謝剛才各委員對《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

正如我在動議恢復二讀《條例草案》的發言時指出,政府一直致力打擊另類吸煙產品的罪行,禁止其進入本地市場。政府經詳細考慮後,認為政府於《條例草案》中提出的執法安排,對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以及防止其於指明聯運轉運的過程中流入本地市場最為有效和合適。林哲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牽涉政府內部執法工作的分工安排,會削弱衞生署的控煙酒辦公室(控煙酒辦)和香港海關行之有效的執法分工,並影響海關在其他範疇的日常執法工作,從而損害政府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執法成效。因此,政府不能接受林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條例草案》建議就新設的指明聯運轉運的另類吸煙產品制訂一套新的監管制度由海關負責管理、監督和執法,而不會把此類案件移交予控煙酒辦負責,是回應醫護衞生及教育團體就另類吸煙產品可能在轉運過程中流入本地市場的關注,並考慮到有關聯運轉運的情況較為複雜,由海關負責全權負責執法會較為穩妥。就此,《條例草案》第4分部中的第13O(3)條作出了相應的法律安排。

至於現時在《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下有關海關和控煙酒辦對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罪行的執法工作,包括涉及飛機上/船隻內的過境物品及航空轉運貨物的執法工作,由於已有清晰及有效的分工,運作亦十分暢順,《條例草案》建議繼續按照現行的安排,以免影響相關部門的執法工作。

現時,如果另類吸煙產品在航空轉運或過境的過程中,被故意移離船隻、飛機或機場貨物轉運區,或當中涉及虛報/漏報的情況,此類較為複雜並可能涉及走私罪行的案件,將會由海關就走私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兩項罪行一併執法進行調查和起訴,並不會移交予控煙酒辦跟進。如果有關另類吸煙產品只是人為錯誤或其他技術上的原因而被移離船隻、飛機或機場貨物轉運區,此類相對簡單的案件會先由海關堵截後,才會轉交控煙酒辦負責之後的跟進工作。因此,海關和控煙酒辦現時的執法分工已充分回應林議員於修正案提出的關注,故並無需要修改《條例草案》第4分部中的第13O(3)條,規定上述的過境物品及航空轉運貨物必須及只可以由海關全權執法,削弱控煙酒辦的執法權力。我要在此再三強調,如修正案獲通過,海關將無權把有關過境物品及航空轉運貨物轉交給控煙酒辦跟進之後的執法工作。

政府重申現時就另類吸煙產品罪行的執法並沒有存在任何漏洞。《條例草案》已賦予控煙酒辦和海關清晰的執法權力。《2021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吸煙(修訂)條例》)於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生效以禁止進口、推廣、製造、售賣和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後,控煙酒辦是上述另類吸煙產品禁令的主要執法機構,其工作包括巡查、執法、檢控、處理投訴、監察、培訓及處理另類吸煙產品的認證事宜。而海關則負責在進口層面,包括出入境管制站堵截另類吸煙產品,如查獲懷疑為另類吸煙產品的物品時,可扣留有關物品及涉案人士,直至控煙酒辦人員到場確認物品屬另類吸煙產品後,將該物品及相關人士移交予控煙酒辦人員作進一步跟進。

上述控煙酒辦和海關就另類吸煙產品進口罪行的執法安排已於二○二一年立法會審議《吸煙(修訂)條例》時獲得充分討論。有關執法安排亦已經充分考慮到航空轉運或過境的違法風險極低,並獲當時的議員討論及認可。現時,海關和控煙酒辦各司其職,對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罪行的執法分工十分有效。《條例草案》會繼續維持現時海關和控煙酒辦運作暢順並行之有效的執法安排。

正如我剛才提及,海關和控煙酒辦對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罪行的執法工作已有清晰及有效的分工,故《條例草案》無需要亦不應改變現時的執法安排。修正案會影響現時海關和控煙酒辦暢順的執法安排和工作,使控煙酒督察未能繼續就有關屬過境物品及航空轉運貨物的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罪行執法,從而影響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執法成效。

事實上,有關另類吸煙產品罪行的執法安排與海關為其他主要執法部門執行非法進口違禁品/受管制物品的代理職務相同。如果林議員的修正案獲通過,將對海關的代理職務安排構成負面及深遠影響。

《條例草案》旨在將《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內有關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豁免範圍,涵蓋至在指明聯運轉運下進口的另類吸煙產品,並為此在《進出口條例》(第60章)中建立一個新部分以制訂指明聯運轉運的豁免和規管。《條例草案》的目的並不是針對現行《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另類吸煙產品罪行,包括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及相關的執法安排作出修改。任何修訂亦不應改變現時海關和控煙酒辦對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執法工作。

《條例草案》將《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中關於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現有條款移至《進出口條例》的新部分是考慮到將有關罪行、罰則及豁免放在同一條例會更為恰當。此外,《條例草案》建議提高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罰則至與《進出口條例》下其他罪行的同等水平,是為了回應醫護界及教育界的關注,確保新設的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被嚴格遵守及杜絕另類吸煙產品流入本地市場的風險。因此,在《條例草案》通過後,上述改動不會亦不應影響現時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下有關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執法安排和工作。

鑑於上述的考慮,政府不會採納修正案。由於政府於《條例草案》建議的執法安排有助相關政府部門繼續同心合力打擊另類吸煙產品罪行,以防止另類吸煙產品流入本地市場,我懇請各委員支持政府的立場並通過政府提出的原版本《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