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 ,市民根据法例向本局提交与运输事宜有关的电子资讯可予接受,但有关资料须符合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11(2)条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中 所指定的规格、方式及程序。
属本局职责范围内并适用于《电子交易条例》的法例如下 | 根据法例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资讯,可电邮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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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 条例》(第370章) | enquiry@tlb.gov.hk |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 | enquiry@tlb.gov.hk |
《铁路条例》(第519章) | enquiry@tlb.gov.hk |
《香港铁路条例》(第556章) | enquiry@tlb.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