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刊宪《201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今日(二月九日)刊宪。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旨在订明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机证有效期为十年,这是政府在二○一七年六月发表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报告所提出的其中一项便利业界的措施。」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相关规例,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机为出租或取酬而载客时,必须在车内展示有效之的士司机或公共小巴司机证,以便易於确认司机身分及提升专业形象。司机证必须附有司机在展示日期前12个月内拍摄的照片,换言之,司机须每年更换司机证。 发言人说:「因应的士及公共小巴业界的意见,我们建议修订法例,取消12个月的照片规定,并订明司机证的有效期为十年,让司机日後无须每年换证。此举可略为减轻业界的运作成本。」 为配合新安排,《条例草案》通过後,运输署会藉宪报公告指明的士和公共小巴司机证的新设计,该设计将适用於《条例草案》生效後所发出的司机证。同时,为免大量司机在《条例草案》生效後立即换领新款司机证,政府建议提供过渡安排。在《条例草案》生效前所发出的司机证,将继续在发出日期起计一年内有效。 《条例草案》将於三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18年2月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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