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更新商船相关规例以符合国际标准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刊宪,建议修订《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及《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下的九条规例,将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的最新相关要求纳入本地法例。

需修订的九条规例为:

(一)《商船(安全)(谷物)规例》(第369AA章);
(二)《商船(安全)(导航设备及航行安全)规例》(第369BA章);
(三)《商船(安全)(构造及检验)规例》(第369BD章);
(四)《商船(安全)(消防装置及防火)规例》(第369BE章);
(五)《商船(安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例》(第369BF章);
(六)《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548F章);
(七)《商船(报告污染事故)规例》(第413C章);
(八)《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第413P章);及
(九)《商船(控制压载水及沉积物)规例》(第413Q章)。

建议修订涵盖有关在特别适装舱安全积载散装谷物;报告船舶遗失货柜(包括载有经包装的有害物质的货柜)或观察到货柜于海上漂流;船上起重装置、起锚绞车及其使用的活动部件的设计、建造、安装和测试等;防火和防爆、抑制火灾和保护特定空间的特别规定;指明类别船舶在极地水域安全航行和航次计划;分类、标签、包装和文件记录海运包装危险品;交付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时提供燃油交付单,以及有关电子压载水记录簿审批和簿内记录核实的新要求等。

运输及物流局发言人说:「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联系会员,香港致力履行责任,支持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污染,以及促进航行安全。建议的法例修订将使我们的本地法例与时并进,并在这些方面与国际标准看齐。」

政府已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海事处辖下的香港船队运作谘询委员会和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以及本地燃油供应商,相关建议均获支持。

拟议法例修订将于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