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发展法例修订周五刊宪

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法例修订建议将于星期五(五月二十三日)刊登宪报,以修订《小型无人机令》(第448G章)及《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48C章)。

《2025年小型无人机(修订)令》旨在扩阔现行规管制度,以涵盖重量超过25公斤但不超过150公斤的小型无人机。主要修订建议包括:

(1)增设丙类无人机(即重量超过25公斤但不超过150公斤者);

(2)要求操作丙类无人机的人士必须事先获得民航处许可;

(3)对丙类无人机实施保险规定;

(4)允许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则征收法定费用(例如丙类无人机的注册费);

(5)要求进行跨境小型无人机操作的人士,不论小型无人机的重量,均须事先获民航处许可;及

(6)要求依据民航处事先许可操作的小型无人机,其相关资讯须备存六个月,及须可在香港获取,以便执法。

另一方面,《2025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令》旨在促进各类非传统航空器在香港的试验。运输及物流局建议在第448C章下新增条文,赋权行政长官在指明条件下批准进行非传统航空器的试验。

运输及物流局发言人表示:「为配合国家整体发展,政府一直积极推动各项措施,以促进香港的低空经济发展。当中,为新兴的低空经济技术建立完善的法律及监管框架至为重要。今次法例修订建议可释放较重型的小型无人机的潜力,并促进非传统航空器的试飞,从而拓展及丰富各类低空飞行活动的应用场景。」

「长远而言,政府亦正在研究一套新的专用法例,以规管各类型非传统航空器。」发言人补充。

修订令将于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视乎立法会的审议,修订令目标于七月十八日开始生效。

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