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更新商船及商船海员相关规例以符合国际标准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刊宪,建议修订《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 章)及《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下的五条规例,以将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最新相关要求纳入本地法例。

需修订的五条规例为《商船(防止废物污染)规例》(第413O章)、《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第413P章)、《商船(海员)(健康及安全:一般责任)规例》(第478C章)、《商船(海员)(出生、死亡及失踪个案的申报)规例》(第478F章),以及《商船(海员)(工作及生活条件)规例》(第478AF章)。

建议的修订涵盖废物纪录簿、新指定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以及海员福利,包括海员招募和配置代理人、饮用水和均衡膳食的供应、已故海员遗体或骨灰的回送和相关死亡报告,以及适当尺寸的个人防护装备供应的新要求。

运输及物流局发言人说:「作为国际海事界的主要成员,香港一直坚定不移地支持保护海洋环境及改善海员福利。建议法例修订展现我们在这些范畴上的持续承担,对营造一个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并有利于从事海事活动的环境至为重要。」

政府已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以及海事处辖下的香港船队运作谘询委员会、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和海员谘询委员会。委员均支持建议。

拟议法例修订将于二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