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更新商船相关规例以符合国际标准

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刊宪,建议修订《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和《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下七条规例,将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公约和规则──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固体散装货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的最新要求纳入本地法例。

需修订的七条规例为《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AD章)、《商船(安全)(救生设备及布置、召集及训练)规例》(第369AY章)、《商船(安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规例》(第369AZ章)、《商船(安全)(无线电通讯)规例》(第369BB章)、《商船(安全)(构造及检验)规例》(第369BD章)、《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A章),以及《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548F章)。

建议修订包括在某类多舱货船上安装水位探测器的要求、统一解释船只浸水后可接受的平衡状况、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现代化,以及对《固体散装货规则》和《国际危规》的定期修订。

运输及物流局发言人说:「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不遗余力透过本地立法落实国际海事组织的最新要求,以符合国际标准。是次建议修订亦有助加强海上安全。」

政府已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以及海事处的香港船队运作谘询委员会和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委员均支持建议。

立法建议将于七月五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