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楼家强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自二○二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自动驾驶车辆(自动车)规管框架以来,至今已发出多个先导牌照,并在二○二五年《施政报告》及二○二六至二○二七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加速自动驾驶在香港无人化、规模化发展,尽快达致商业营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研究按照车辆的自动化程度及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控制权,订明在全自动化驾驶、遥距操作、系统故障及网络攻击等情况下,操作员、登记车主、车辆制造商及软件开发商等的法律责任;如会,相关法律框架的草拟工作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据报有「粤车南下」司机涉嫌在香港道路启动未经批准的「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当局在「粤车南下」车辆查验及审批过程中,如何核实车辆有否配备ADAS,以及如何监察和调查司机在香港期间有否启动或关闭ADAS;如有司机违反规定,相关的罚则及跟进措施为何;
(三)政府已把《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下的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要求适用于自动车,并表示会以测试数据为本,持续检视自动车在不同测试和应用阶段的保险要求,协助业界针对性地为较成熟阶段的自动车应用制订保险安排;现时有关的进展为何;如「粤车南下」车辆未经批准而启动ADAS并发生意外,现行第三者风险保险是否适用;如不适用,会否为受影响的第三者提供其他保障安排;及
(四)有意见指出,部分驾驶者或未能清楚了解ADAS,仍须由有关的驾驶者持续监察,并随时接管车辆控制;当局会如何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让市民清晰区分「驾驶辅助系统」(第2级或以下)与「自动驾驶系统」(第3级或以上),并了解各自的适用范围、操作限制及驾驶者责任;当局会否研究将相关知识纳入驾驶考试及驾驶训练教材,并要求使用相关系统的驾驶者在续领驾驶执照或首次登记相关车辆时完成相关的电子学习课程;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透过政策支持、法规配合和财政资助三方面,积极有序地推动自动驾驶车辆(自动车)的发展。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警务处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自动车与一般汽车一样,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所监管。故此,现行的汽车登记及领牌制度同样适用于自动车,而登记车主及领牌人的法律责任,在自动车的情况下亦适用。至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有关「司机、驾驶人」的定义亦同样适用于身处于自动车内、附近或遥距控制室的自动车后备操作人员。这些人员在操作自动车时,亦应承担现时「司机、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获运输署发出的先导牌照,推行自动驾驶计划的负责人(即先导营办人)须按《道路交通(自动驾驶车辆)规例》(第374AA章)及《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及先导使用实务守则》确保自动车保持良好及可使用的状况,以及确保其自动车系统妥善运作。《道路交通(自动驾驶车辆)规例》(第374AA章)亦就先导自动车的保险、保养、行车数据及运作纪录的保存、事故或意外的通报和调查等各种与风险管理相关的事宜作出规定。如自动车先导牌照营办人在不符合先导牌照及其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自动车,营办人可被追究。
在自动车的规管架构下,自动车也须符合《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的保险要求,以保障公众、乘客及行人的安全。同时,自动车亦须装置电子数据记录仪,记录运行数据。一旦发生意外,相关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查阅相关运行数据,以分析自动车在案发时是否正常操作,并有助厘清责任。一般而言,视乎事故原因及举证,法律责任(不论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会由操作员、车主或汽车供应者承担,承担责任者亦可依循普通法提出辩解,并交由法庭作出判决。
(二)政府非常重视车辆和道路安全,一方面透过严格的车辆检验程序,确保所有行驶车辆均符合相关的道路安全及环保标准,另一方面亦透过宣传教育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就「粤车南下」而言,所有入境香港市区的粤车均须按香港的要求在运输署指定的内地车辆查验中心通过车辆检验,确保粤车符合相关标准并可在香港道路安全使用。运输署亦正透过多渠道向「粤车南下」申请人发放道路安全资讯,清楚阐明任何未经运输署批准的「先进驾驶辅助系统」均不可在香港道路上启用,包括透过指定内地车辆查验中心职员在进行验车时当面提醒申请人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派发有关须知及发出电邮以作提醒。
香港警务处一直密切留意道路安全及涉嫌违反交通法例的情况。透过日常路面巡逻及情报收集,如发现涉嫌违法的情况或接获相关交通投诉,会主动跟进调查,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任何驾驶人士若在香港道路上使用未经批准的驾驶辅助系统,或在行车时因依赖系统而双手离开軚盘,可能触犯相关交通规例(如「不小心驾驶」或「危险驾驶」),一经定罪,可被处以罚款、吊销驾驶执照甚至监禁。除了警务处采取的执法行动外,运输署亦在「粤车南下」计划下严肃跟进违规行为,包括把个案通报广东省政府,并暂停或取消涉事车辆的出行资格。
(三)如上文提到,在现行规管框架下,自动车须符合《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的保险要求,以保障公众、乘客及行人的安全。随着自动车技术发展,运输署一直与保险业界保持沟通,为自动车推展至更成熟阶段(即车上不设后备操作员,仅设有遥距后备操作员)制订合适保险安排。运输署会继续与保险业界就自动车应用作进一步讨论,以及早部署合适的保险安排。
现时所有在香港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包括「粤车南下」车辆)启动未经运输署批准的「先进驾驶辅助系统」并发生意外,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一般可获得法定保障。即使未经批准而启动「先进驾驶辅助系统」的行为被判断为保单条款中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特定事故与损失范围(又称「除外责任」或「不保事项」),保险公司仍须先向受影响第三者作出赔偿,其后可向受保人追讨有关款项。至于第三者财物损害方面,则须按个别保单条款及事故情况处理。
(四)运输署一直与警务处及道路安全议会紧密合作,透过不同渠道(例如出版《道路安全通讯》和社交媒体平台)推广道路安全,包括提醒驾驶者在使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时的注意事项,并必须细阅车主手册以了解系统的功能和限制,且须时刻留意路面情况并握紧軚盘。《道路使用者守则》也有相关提示。运输署会继续进行不同的宣传及教育工作,提醒驾驶者在使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时的注意事项。
现时在运输署的驾驶考试中,笔试的试题是按《道路使用者守则》设定。有关守则会于首次申请学习驾驶执照/非商用驾驶考试时派发,考核内容包括妥善使用辅助驾驶系统。路试方面,虽然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用并非考核范围,运输署会考虑把有关应用技巧纳入驾驶教师入职课程及复修课程,让驾驶教师可按学生的需要教授使用相关技巧。
完
2026年10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