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公共巴士的行车安全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植洁铃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章)(《规例》)规管巴士司机及乘客的行为。据报近年接连发生「巴士迷」之间、乘客与「巴士迷」,以及「巴士迷」与车长争执的事件,对巴士行车安全及车厢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因违反《规例》而被检控的巴士司机及乘客的数字分别为何;在该等检控个案中,涉事的巴士司机及乘客分别作出哪些违规行为,以及违反《规例》的哪些条文;

(二)当局有否评估该等影响行车安全的事件的趋势,以及《规例》中订明的罚则能否有效处理影响行车安全的常见行为;当局会否考虑修例,以加强对车长的保障及维持车厢内的秩序;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规例》目前除规管司机的一般行为外,亦规管乘客及拟成为乘客的人的一般行为,但并未涵盖其他人士,例如在马路上拍摄并阻碍或干扰巴士操作的人士,当局会否审视法例,以增加对阻碍或干扰巴士行为的规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除了采取执法行动外,当局有何具体措施(例如宣传教育或与巴士公司加强协作)以防止该等影响行车安全的事件再次发生,特别是减少行车期间阻碍或干扰巴士操作的行为,以确保司机、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答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重视专营巴士的营运安全,以及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并与专营巴士营办商(营办商)合作,透过不同措施提升巴士车长及乘客的安全意识。就植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警务处后,现回覆如下:

(一)至(三) 现时,《公共巴士服务规例》(香港法例第230A章)(规例)就妨碍巴士或车长的行为订立规限,确保专营巴士的行车安全及服务顺畅。规例第13A条订明,乘客或拟成为乘客的人士不得故意阻碍或妨碍巴士车长、故意分散车长的注意力、或不适当干扰巴士车身及操作。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相关条文,即属犯法,可处罚款三千元及监禁六个月。规例第13条亦授权巴士车长在有合理因由相信的情况下,将已违反相关规例的任何人士移离巴士,并要求该人士提供姓名及地址,出示身分证明、或在有需要时扣留该人直至交予警务人员为止。

有关马路上拍摄并阻碍或干扰巴士操作的人士,现行法例亦涵盖行人于道路上作出危害其本人或他人安全的不当行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8条规定,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如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二千元。警务处并没有备存因违反《规例》或上述《道路交通条例》相关规定而被检控的巴士司机、乘客和行人数字。

(四)运输署十分关注专营巴士车长在执勤时受到干扰的情况,一直与营办商保持紧密联系,并已向他们提供培训教材影片,供车长参考。内容主要涵盖车长如何应对可能于巴士上发生的不同情况,包括处理突发事故或面对乘客作出可能危及行车安全举动的技巧、车长自身的情绪和心理质素等。另外,运输署亦会与营办商举行定期会议,提醒他们监察前线车长在执行驾驶任务时有否遭遇干扰,并视乎需要及时报警求助。政府亦不时联同道路安全议会进行宣传,提醒市民注意道路安全。

与此同时,各营办商亦已采取多项措施协助其车长及前线员工(包括站长及车务督察),提升他们应对不同情况的技巧和能力。例如在培训课程中加强顾客服务及沟通技巧,以及处理乘客投诉的方法。另外,营办商亦已加强向公众宣传乘客守则等教育工作,包括在巴士车厢内张贴告示,提醒乘客不得故意妨碍车长。巴士总站及车厢内已安装闭路电视系统,以监察服务运作及车厢情况。在有需要时,营办商会向执法部门提供相关闭路电视系统的录像资料,以协助执法部门调查事件。

运输署会继续与营办商及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沟通,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专营巴士的营运安全。

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