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庄豪锋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死因裁判法庭于本年四月底就一宗发生于二○一八年十二月的交通意外作出裁决。在该案件中,涉事司机在停泊车辆时没有拉妥手掣,令车辆向前俯冲导致五人死亡。由于该司机在事发时并非在驾驶车辆,故被控「没有固定汽车制动器材离开车辆」罪,最终被罚款2,000元及停牌六个月,而未被控告更严重罪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过去五年有多少宗因司机没有拉妥手掣(不论事发时涉事司机是否在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如当中涉事司机被定罪,所涉及的罪行和判罚分别为何;及
(二)鉴于有意见认为,因「没有固定汽车制动器材离开车辆」造成死伤的罪行的刑罚未能反映同类事件的严重性,而据报死因裁判官在审理上述二○一八年案件时指法例存在漏洞,建议当局尽早与相关部门就修例事宜展开讨论,当局会否因应建议研究修例,以确定罚则可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增加阻吓力;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道路安全,持续透过立法、执法和宣传教育加强保障道路安全。就庄豪锋议员的提问,经谘询香港警务处后,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涉及驾驶者未有妥善拉紧手掣而引致的交通意外的相关统计数字载列于附表,惟警方并无备存相关检控结果及判罚的分类数字。
(二)就未有妥善拉紧手掣而导致交通意外的个案,执法部门会视乎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及法律意见,考虑以最合适的罪行提出检控。
事实上,区域法院于今年三月六日就一宗于二○二一年十二月在中环苏豪区发生的严重交通意外判刑。案中一名私家车司机在斜路停泊车辆时,未有妥善启动刹车掣及使用正确车档便离开车厢,导致车辆溜后辗毙一名途人及致多人受伤。法院最终裁定该名司机「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涉事司机27个月监禁及停牌五年。区域法院认为,若有充分证据且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某人的驾驶方式远低于一名称职且谨慎的司机所应有的表现,而且在该情况下,一名称职且谨慎的司机能显而易见地预见到以此方式驾驶属于危险行为,即可裁定该人犯危险驾驶罪。这案例说明即使司机已离开车辆,但若其在驾驶期间(包括停泊车辆的过程)未有妥善操控车辆,现时有关「危险驾驶」的法例仍然适用。
现时法例对上述罪行已订明具阻吓性的罚则。「危险驾驶」的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25,000元及监禁三年。如因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七年;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则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10年。
运输署会继续联同警方和道路安全议会,透过不同渠道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特别提醒司机在斜路驾驶及泊车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在斜路泊车必须拉紧手掣、正确使用变速箱档位,以及把軚盘扭向正确方向,以防止车辆溜后或溜前,保障道路安全。
完
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