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欣宇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汽车业界人士指出,现时《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所设的两种试车牌照(俗称「红牌」及「蓝牌」)未有覆盖非作转口用途的左軚车辆,令左軚车辆没有途径来港进行测试,阻碍企业在港进行的汽车技术研发。此外,现时不少引入香港的新款车辆,其高级辅助驾驶(ADAS)功能比在内地及国外销售的同款车辆有所删减。关于推动汽车技术的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上述「红牌」及「蓝牌」的以下资料:(i)每年申请牌照及(ii)发出新牌照的数目,以及(iii)现时有效牌照的数目,并按试车牌照的核准用途列出分项数字;
(二)曾否有汽车制造商以研发及测试车辆为目的,申请上述两种试车牌照但被拒绝;当局会否考虑检讨现时试车牌照的应用框架及核准用途,例如加入「研发及测试」用途,以推动汽车技术在香港的发展;
(三)政府是否知悉,现时有否具备完整原厂ADAS功能(例如城区导航辅助驾驶(NOA)、高速公路NOA及智能辅助驾驶(FSD))的车款在港销售;如有,详情为何;
(四)运输署处理一般车辆类型评定申请时,有否就车辆内置的辅助驾驶功能或系统,设定法例规定以外的准则或限制;如有,详情为何;如否,目前在港销售车辆的ADAS功能有所删减(例如部分该等车辆不具备城区NOA)的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据悉,现时高阶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相对成熟的地区(例如内地及美国)均为左軚驾驶环境,政府有何政策措施,吸引及促进车企及相关技术供应商将相关驾驶功能应用于右軚车辆,并将之引入香港?
答覆:
主席:
就张欣宇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运输署、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和投资推广署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规例》),试车牌照(注一)有特定用途,只供从事车辆制造、维修或经营的人士,于驾驶持牌人管有的车辆作特定营运用途时使用(注二)。
运输署在审批申请时,须确保试车牌照用于核准用途,并检视申请人的业务需要,发出适量的牌照。试车牌照可用于一个或以上的核准用途,运输署没有备存按核准用途分类的牌照数字。截至二○二五年四月二日,运输署共发出2 653个有效的试车牌照,当中包括2 638个「红牌」及15个「蓝牌」。
在过去三年,就上述两类试车牌照收到的新申请及签发数量表列如下:
年份 | 「红牌」 | 「蓝牌」 | ||
新牌照申请 | 签发(注) | 新牌照申请 | 签发(注) | |
2022 | 218 | 108 | 0 | 0 |
2023 | 215 | 84 | 5 | 0 |
2024 | 158 | 53 | 10 | 0 |
注:包括在前一年接获的申请并在该年签发的新牌照数量。
(二)运输署一直欢迎和便利在香港的车辆研发和测试,当收到以研发及测试车辆为主要用途的试车牌照申请,会向申请人了解其实际需要,向其建议适切的牌照安排,包括提供申请渠道及相关资料,以协助业界就测试车辆所需的牌照作出申请。根据上述《规例》所发出的试车牌照并不适用于处于研发及测试阶段的车辆。按现行安排,如一部车辆的车辆结构或构造未能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的规定而未能作登记及领牌,且通常并非在道路上使用,而是仅为从某一地点前往另一地点的目的而在道路上行驶,可向运输署申请车辆行驶许可证。因此,申请人可考虑为其左軚车在香港必须进行的测试向运输署申请车辆行驶许可证,在指定路段进行测试。如有关的测试车辆(不论右或左軚)属自动驾驶车辆,可向运输署经新的自动驾驶车辆规管框架申请相关牌照在本港道路上进行测试。
(三)及(四)运输署一直密切留意国际间有关汽车科技的发展及应用,对引进新的汽车科技保持开放态度,适时审视科技发展及与业界紧密联系以听取意见,并考虑道路安全、本港的交通状况和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管经验,制定相关法例和技术指引以促进业界引进新科技。
任何车辆均须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的规定,通过运输署的审批机制以确保车辆在设计、构造和排放上符合法例要求且适宜于道路上行驶,才可在香港登记和领牌。运输署在审批各类高级辅助驾驶功能时,会按每个个案进行评估,参考车厂提供合乎认可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的证明、测试报告和认证等,在确定有关功能符合本港法例要求后,便可获批准于指明的驾驶环境下使用。
现有法例和运输署的批核已容许车辆制造商在其生产的汽车配备现有市场上普遍使用而达自动驾驶第二级别的高级辅助驾驶功能,包括在车外遥距控制车辆进行泊车操作、自动泊车、车辆侧撞警示、自动防溜、辅助方向引导、自动换线、车道保持、巡航控制和自动紧急煞车等,在符合相关国家或国际认可标准的情况下于指明的驾驶环境下使用。由于车辆制造商就其出产的汽车附设的高级辅助驾驶功能向运输署作出申请时,无须提交车辆于其原产地是否具相同功能的资料,因此运输署并没有在港销售的车辆于其原产地是否具相同高级辅助驾驶功能的资料。
运输署暂未接获车辆制造商提交有关「城区导航辅助驾驶」、「高速公路导航辅助驾驶」或「智能辅助驾驶」的审批申请。如接获相关申请,运输署会审视车厂提供的技术资料,以评定有关辅助驾驶功能所属的自动驾驶级别,并按准则作审批;若该系统达第三或以上级别,将会跟据《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及先导使用实务守则》作审批。
(五)香港作为右軚车市场,欢迎与内地车企及国际品牌合作,推动其右軚高级辅助驾驶功能落地香港,以逐步把香港发展成为右軚智能驾驶技术的亚洲枢纽,同时提升本地交通安全性与科技产业竞争力。
投资推广署亦一直广泛接触世界各地、从事不同行业和产业的公司,吸引及协助他们來港开设或扩展业务,并为他们提供一站式及量身订制的支援服务,由策划至落实业务全程给予协助。
注一:《规例》授权运输署署长可发出以下两类试车牌照:第一类为适用于能够在本港登记及领牌的非左軚车辆,其试车字牌为白底红字,即俗称「红牌」;第二类为适用于作转口用途的左軚车辆,其试车字牌为白底蓝字,即俗称「蓝牌」。
注二:试车牌照可用于为以下核准用途而驾驶的车辆:把未登记车辆送交汽车买卖者或展出者;检验、修理或售前改装翻新;向有可能买车的人作出售前示范或作机械测试(只限「红牌」);及把转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未登记车辆驶往口岸或边境管制站(只限「蓝牌」)。
完
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