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电动轮椅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仲尼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近年越来越多残疾人士及行动不便的长者选择使用电动轮椅,以替代传统手推轮椅。然而,据报去年七月,一名电动轮椅使用者与电单车相撞,引起公众对电动轮椅安全问题的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警方(i)向电动轮椅使用者作出劝谕及(ii)因电动轮椅使用者违反交通规例而作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以及作出该等劝谕和检控的原因分别为何;

(二)鉴于消费者委员会早前建议政府加强对电动轮椅使用的规管,包括限制其行驶的最高速度,以及要求使用者购买保险等,政府会否依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针对电动轮椅在室外行驶的使用制订相关规则(例如电动轮椅的改装限制、载重要求、保险规定、防火安全标准、禁止载客规定,以及最高时速上限等),以保障电动轮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若会,具体细节和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香港许多地区行人路狭窄,电动轮椅使用者容易与行人因争路而发生冲突,相关政府部门会否在未来新市镇及新发展区的道路规划和建设中,增设供电动轮椅使用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若会,具体细节和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仲尼议员提问有关电动轮椅的各个部分,经谘询医务卫生局、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和运输署后,我现答覆如下:

(一)警务处没有备存对电动轮椅使用者的执法数字。

(二)正确使用电动轮椅有助保障使用者和他人的安全。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医院的专职治疗师在处方电动轮椅时会根据患者的个人需要,教导他们如何安全和正确地使用轮椅。此外,医管局辖下的社区复康中心亦为电动轮椅使用者提供有系统的小组培训,让他们熟习安全使用轮椅的技巧及态度,以应对不同的情况,包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设施,以及应付室外障碍物等。

而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任何人士若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驾驶,或其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便属违法。至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由于该条例旨在规管道路交通与车辆的使用,因此并不适合用作进一步规管电动轮椅。然而,运输署会继续协助推广电动轮椅的安全使用,以促进道路使用者(包括行人)的安全。

(三)政府一贯的政策目标是为有需要人士(包括人手或电力推动轮椅使用者)提供无障碍的环境,令他们能与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出处所及使用其中的设施和服务,帮助他们独立生活和全面融入社会。

在规划新市镇及新发展区的行人路网络时,政府会充分考虑行人(包括轮椅使用者及其他有需要人士)的需要,提供足够阔度的行人路,及设置合适的行人过路设施,以提升轮椅使用者及其他行人的出行体验。

政府会继续与残疾人士团体保持紧密联系,并就他们在日常使用无障碍通道和设施的情况听取意见。

2025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