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规管滑翔伞活动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沛良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的答覆:

问题:

有意见指出,滑翔伞活动近年在香港越发普及,但该活动存在较高风险,操作不当会对其他空域使用者及地面的公众造成影响,严重者更会引致伤亡。关于规管滑翔伞活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现时只有以滑翔伞提供航空服务作出租或受酬的人士须向民航处申请许可证,其他滑翔伞使用者无需作出有关申请,当局会否考虑要求所有滑翔伞使用者亦须申请许可证;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本港的滑翔伞活动现时通常于八个地点进行,但据悉该等地点并非由负责监管航空安全的民航处直接管理,当局如何从执法、巡查、调查及宣传等方面全方位加强民航处对滑翔伞活动的规管角色;及

(三)当局未来会否联同本地两个主要滑翔伞组织考虑制订本地滑翔伞飞行员及滑翔伞飞行器具中央登记制度,以系统地管理及发展本地滑翔伞活动和提升航空安全;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滑翔伞是一项运动和消闲活动,并涉及一定安全风险。因应其对空域使用带来的潜在影响,民航处作为民航事务的监管部门于二○一八年检视了有关规管,并在谘询本地滑翔伞组织及参考了不同地区的做法后,发布了《滑翔伞活动安全指引》,以加强飞行安全。

就陈沛良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文化体育及旅游局、民航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及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等政策局及部门后,现答覆如下:

(一)香港的民航法例专为规管民航飞机而设,当中的条文一般不适用于规管滑翔伞活动。然而,从定义角度而言,滑翔伞属航空器的一种,操作滑翔伞因此受《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48C章)监管,即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而危害他人或财产安全。另一方面,《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448A章)规定任何人在香港空域使用航空器提供受酬服务前,必须向民航处申请许可证。此规定的目的是规管经营受酬民航服务的相关牌照规定、航空服务安排的实施及营运者的财政状况等。至于受酬的滑翔伞活动,提供有关活动的人士亦必须向民航处申请许可证。

民航处曾参考滑翔伞活动较普及的地区的监管制度,包括内地、英国、美国、澳洲及纽西兰等。这些地区的监管制度不一,包括由非政府组织负责制订飞行员的资历制度。因此,民航处现时没有计划扩阔《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448A章)的涵盖范围至非受酬的滑翔伞活动。

(二)为了保障空域使用者的航空安全,民航处自一九九○年代已在《香港航行资料汇编》(《汇编》)中列出可进行滑翔伞活动的空域边界和操作高度,以及相关建议,供相关人士参考。现时,《汇编》列出八个可供滑翔伞活动人士使用的空域。滑翔伞活动亦可能会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规管范畴。有见及此,民航处一直主动与相关部门商讨及协调在该部门辖下的范围内(如郊野公园和公众泳滩)加强巡逻的安排。

另一方面,本港现时有两个主要的滑翔伞组织,即中国香港滑翔伞协会及国际滑翔伞协会(下称滑翔伞组织),负责推广和发展滑翔伞运动,并与政府协作制定措施以提升滑翔伞的安全水平。

执法方面,就任何向民航处通报涉嫌违规的滑翔伞事故,民航处及该事故所涉及的部门会按既定机制与警方协调,以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相关部门若发现滑翔伞活动人士违反有关法例,可提出检控。

调查方面,为加强事故的调查,滑翔伞组织会根据其操作手册对涉及其会员,及/或第三方向其报告的滑翔伞事故进行调查。滑翔伞组织亦会在完成调查后向民航处提供调查结果,以便处方记录和分析事故,并提出改善措施。民航处亦会协助滑翔伞组织优化其操作及安全管理系统手册,并提供与飞行安全相关的建议,包括事故报告、风险评估和安全推广等。

宣传方面,民航处按《滑翔伞活动安全指引》和许可证制度的重点制作了一段宣传短片,并于去年七月上载民航处网页。同时,民航处亦制作了宣传单张,于进行实地巡查时派发,并把宣传单张在相关郊野公园内张贴,提醒市民及业界有关滑翔伞飞行安全的重要性。

(三)康文署已于今年五月根据「新兴体育活动资助先导计划」向中国香港滑翔伞协会批出了二○二三至二四年度的资助,以支持协会推广滑翔伞运动,包括提升参与人士的安全意识,以及介绍有关装备。

与此同时,滑翔伞组织将于今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推行「滑翔伞活动实名登记」系统,并将负责管理及更新其登记名册,亦会为登记人士提供带有注册编号的标签,供他们在滑翔伞装备上贴上和展示。推行实名登记和标签制度后将有助于救援、调查及执法时辨认参与滑翔伞活动人士的身分,亦能让政府及滑翔伞组织更直接地进行宣传及教育工作。

多谢主席。

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