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无障碍的士服务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现时市民电召无障碍的士需要支付逾百元预约费用,亦有调查显示相关费用并无规管,导致收费偏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设有斜板可供轮椅上落的的士数目为何;该数目是否符合政府订定之目标;

(二)是否知悉,现时透过「包车」形式为乘客提供可供轮椅上落的车辆接送服务的以下资料:提供服务的的士或其他类型车辆的数目、营运商的数目及服务的收费水平;

(三)鉴于有研究报告指出,在二○一五年,英格兰有58%的的士可供轮椅上落,而伦敦全部22 500辆的士均可供轮椅上落,当局会否制订法例或政策,规定的士须可供轮椅上落;及

(四)现时当局就市民电召无障碍的士而被收取预约及其他费用的情况有何规管;对于有轮椅使用者在使用无障碍的士服务时,被收取一项按的士计程表计算的收费以外的无障碍的士电召费,相关司机有否违反《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或《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的有关规定?

答覆:

主席:

就谢伟铨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现答覆如下:

政府一直推行以公共交通为本的运输政策,并推动方便残疾人士使用公共交通服务的安排,致力贯彻「无障碍运输」的理念,与各公共交通营办商携手在可行情况下,不断改善公共交通设施,推行无障碍运输系统,以照顾残疾人士的出行需要。

(一)及(三)目前,在全港18 163辆的士当中,约3 900辆的士为可供轮椅上落的型号。

政府现时无意强制规定所有的士必须更换为可供轮椅上落的型号。不过,在「无障碍运输」的理念下,政府一直积极鼓励的士业界引入更多可供轮椅上落的的士及不同型号,让轮椅使用者有更多选择并能更方便地使用无障碍的士。政府会继续与的士业界和车辆供应商保持沟通,让他们能更清楚了解引入无障碍的士所须符合的标准和审批程序,便利他们寻找适合在港行走的无障碍的士车种。

此外,为进一步改善的士服务质素,政府早前检视了的士的整体营运及管理状况,并建议推行一系列改善的士行业发展的措施。其中一项拟议措施是引入的士车队管理制度,让现有的士组成车队并向运输署申请的士营办商车队牌照。我们建议在车队牌照条件中订明,车队必须包含一定数量可供轮椅上落的的士,以便利轮椅使用者出行。政府现正拟订相关法例修订的细节,并会适时提交立法会审议。

(二)据了解,现时市场上有个别的士营办商及个人的士车主提供无障碍的士的预约服务。有关的士服务的收费一般以整段时间租用(俗称「包车」)的模式收取,并由营办商或车主与乘客自行协定。运输署并没有提供有关服务之的士数目、营办商数目及收费水平的资料。

另外,现时亦有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提供可供轮椅上落的车辆接送服务,相关车辆的数目为50辆,由28个出租汽车许可证持证人持有。出租汽车的收费由持证人和乘客自行协定,运输署没有相关资料。

(四)一般而言,租用的士的收费须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规例》)附表5所订明的收费率来计算(即按照的士计程表所显示的费用来收费)。如的士直接在街头或的士站以非预约形式接载乘客(包括轮椅使用者),该的士并不能收取《规例》附表5所订明的收费率以外的任何费用。

不过,根据《规例》第38条,登记的士车主亦可以整段时间租用(俗称「包车」)的模式将的士出租,出租收费率是基于该的士被租用的时间(不论是否须就该的士出租时所行驶的哩数而另收附加费),或基于与租用人协议的其他条款。就个别的士营办商或车主在提供无障碍的士服务时收取预约费是否符合《规例》,须视乎有关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该的士是否以整段时间租用的模式出租,以及有关登记的士车主有否按《规例》第38条要求与租用人协定出租收费)。

另外,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表示,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条例》),在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的指定范畴下,若服务提供者基于服务使用者的残疾而给予较差的待遇,则属违法歧视行为。就个别营办商或人士在提供无障碍的士服务时收取预约费的安排,平机会表示若任何乘客(不论其是否残疾人士(包括轮椅使用者))在预约该无障碍的士时,均需支付额外且相同的费用,有关情况则不构成《条例》下残疾歧视的行为。

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