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增加电单车泊车位的供应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尚海龙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认为,本港电单车数目越来越多,但供电单车使用的泊车位数目却未见增加,加上不少合法电单车泊车位被「死车」(即无人认领的车辆)和弃置电单车长期霸占,令电单车泊车位不足的问题更加严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现时全港分别有多少个公营及私营电单车泊车位,以及有否估算全港电单车泊车位的短缺数目,并按区议会分区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会否在进行移走死车和弃置电单车的行动时,透过该等车辆的底盘号码查核车主的身份,以要求有关车主承担有关行动的开支,以及向他们收取高额的行政费及追究法律责任,以收阻吓作用;及

(三)会否考虑兴建供电单车专用的多层停车场、鼓励私营机构兴建该等停车场,以及在合适的路旁位置及天桥底空间设置更多电单车泊车位?

答覆:

主席:

政府提供泊车位的政策,是优先考虑及配合商用车辆的泊车需求,并在整体发展容许的情况下,提供适量的其他车辆种类的泊车位,包括私家车及电单车泊位,但不鼓励惯常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市民转用私家车或电单车,以免加剧路面交通的负荷。

香港的公共交通网络完善,政府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公共交通服务。虽然如此,政府明白部分市民基于不同原因选择以私家車或电单车代步,因此政府一直积极推展一系列短期及中长期措施,在情况许可下适量增加私家车及电单车泊位供应,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电单车的措施:

(a)按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泊车标准,在发展项目提供电单车泊位;
(b)善用高架天桥的桥底位置划设电单车泊位;
(c)在非办公时间开放更多政府大樓的电单车泊位予公众使用;
(d)在交通情况可行下探讨合适路旁位置提供电单车泊位;及
(e)按照「一地多用」的原则,在合适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及公共休憩用地项目中提供公众电单车泊位。

过去三年,电单车泊车位的数字持续上升,以改善电单车泊位的供应。尽管政府会在可行情况下增加泊车位供应,但香港地少人多,土地资源珍贵,在规划时,新增泊车位所需的空间必须与住屋或其他土地需求一并考虑。持续增加泊车位数目以追赶汽车增长的步伐,并不是合理或可持续的做法。因此,我们除了适量增加泊车位,也必须实施适当的道路及交通管理措施,配合科技作交通执法,以更有效控制在路面的车辆数目。

就有关的提问,经谘询运输署和地政总署,现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三年二月,全港按18区划分的路旁、政府停车场和私营停车场电单车泊车位数目载于附表

由于运输署难以掌握私人发展项目电单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该署没有编制电单车泊位短缺情况的估算数字。

(二)现时针对公共道路、公共行人路及公共泊车位的弃置车辆而进行的跨部门联合清理行动,均是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处理。就此,地政总署在初步搜证,包括掌握运输署提供的相关车辆最后登记车主的记录及其他所需资料,及在征询律政司意见后,该署会考虑就证据充份的个别个案提出检控,从而加强对非法弃置车辆的阻吓力。

为从源头着手处理弃置车辆的问题,运输署会修改法例以优化车辆登记及领牌制度,建议登记车主必须在指定时间内为其逾两年未领牌的已登记车辆续领牌照、拆毁车辆/永久将车辆送离香港后向运输署取消登记,或因特殊原因向运输署申请并获得豁免,否则即属违法。考虑到香港土地资源极为宝贵,有关违法的刑罚将建议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以达到足够的阻吓作用,并反映政府在清理弃置车辆时所衍生的成本。

我们计划于二○二三年内向立法会提交立法修订建议,并在通过相关修订及完成系统改进后,于二○二四年实施新安排。

(三)香港土地资源有限,一般来说,适合作停车场的土地,都具备条件作其他发展用途。如果能把公众停车场和发展项目互相结合,以地尽其用,对社会整体的发展将更为有利。政府会继续按照「一地多用」的原则,在合适的发展项目中,加设公众停车场。其中,运输署一直积极探讨在合适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和公共休憩用地项目加设新的公众停车场,除私家车泊位外,亦会按地区需要提供适量电单车泊位。

另外,运输署会继续善用有限的路面空间,在不影响交通畅顺、道路安全或道路使用者上落客货的情况下,于天桥底及路旁合适位置提供电单车泊位,以满足电单车驾驶人士作短时间泊车的需求。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