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应课税品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议案。
这项议案的目的,是恳请议员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今年九月二十三日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六条订立的《2025年应课税品(修订)规例》(《修订规例》),以修订《应课税品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A)(第109A章)第12条,为计划放置于出航船只的油缸内用作燃料使用的甲醇提供税款豁免,鼓励本地加注业发展,并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绿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
在全球绿色航运的趋势下,国际航运业已开始转向使用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绿色船用燃料。为维持并提升香港的竞争力,政府已在二○二四年十一月发布《绿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动纲领》(《行动纲领》),提出多燃料方针,务求能够逐步推动香港港口供应不同类型的绿色船用燃料。
业界普遍对于我们颁布的《行动纲领》反应非常积极及正面,在立法会议员的大力支持下,《2024年船舶法例(燃料使用及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亦在今年一月生效,我们随即分别在一月和六月公布液化天然气——即LNG,及甲醇的加注的工作守则,并且联同业界屡创多个第一次,包括在今年二月首次在香港水域的锚地完成LNG加注,至今已完成了十次LNG加注作业。而五月亦首次进行更高浓度的B30生物柴油燃料加注,以及在六月刚刚在货柜码头首次实现了LNG加注和同步处理货物的作业。
虽然目前全球营运中的甲醇动力船只数量非常少,但参考了新船和改装船的订单,我们预计在未来一两年甲醇新造船和改装船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甲醇的性质和传统的船用燃料相对较为相似,而转用绿色甲醇有助船公司大幅降低碳排放,达到国际海事组织对航运减排的要求。因此航运公司已经逐渐考虑在不同的停泊港加注绿色燃料,混合或成本较低的传统甲醇燃料。因应巨大的需求潜力,全球各个主要港口已具备或正加速筹备提供甲醇加注服务,藉此吸引甲醇动力船只进行燃料加注,并且会同时进行货物的装卸等这些其他业务。当中新加坡、鹿特丹、上海、釜山等传统加注港,亦有不少以往比较少涉猎加注业务的港口,都纷纷正在积极筹备提供甲醇加注。过去数个月,阿姆斯特丹、大连等地方也分别已经完成了首次甲醇加注。
面对港口的激烈竞争,香港需要尽快豁免向用于出航船只的所有甲醇燃料征税,以允许本地加注服务商,尽快可以展开甲醇的加注业务,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和主要的燃料加注港的地位。相反,如果我们不能够尽快为甲醇的船用燃料提供免税,新下水的甲醇动力船便很可能选择去其他港口加注。一旦习惯形成,香港港口的甲醇加注服务对这些船只将失去吸引力。因此这次的修改法例具有迫切性。
在各类绿色船用燃料中,香港目前只有甲醇在第109章下须征税。甲醇税于一九五七年首次引入,当时旨在遏止掺杂酒生产及预防甲醇中毒,而目的非单纯增加税收。为避免甲醇免税助长掺杂酒生产和危害公众健康,我们建议把免税范围限于拟放置于出航船只油缸内作燃料使用的甲醇。就《修订规例》而言,出航船只指总吨位为400吨或以上,并预定或以其他形式计划在其油缸内放置相关甲醇后驶离香港水域的船舶,亦即是船用甲醇燃料的预期主要使用者。为回应业界的殷切期望,加速筹备、开展及扩展香港的甲醇加注业务,我们先透过修订规例为用作出航船只燃料的甲醇引入税款豁免,然后在二○二六年上半年提出修订条例草案,就滥用免税甲醇特定情况引入新罪行,并且就相关罪行的法律程序订立事实推定,以长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规管使用免税甲醇。在提出修订条例草案前,现行第109章的通用条文及罪行其实已可有效追究一般滥用免税甲醇者的法律责任,而香港海关及海事处亦将加强监察相关甲醇加注作业。
为用作船用燃料的绿色甲醇提供免税,亦是在《行动纲领》提出的其中一项的重要建议,并在《2025至26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公布。运输及物流局于今年三月四日就《行动纲领》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亦支持《行动纲领》中建议的措施。刚发布的《行政长官2025年施政报告》附篇中亦有提及进一步把免税范围扩大至所有用于出航船只燃料的甲醇。现时建议的免税范围已经能为加注业务运作带来更多便利与灵活性,并回应了业界相关持份者对香港加强发展绿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的期望,我们预期业界将欢迎有关措施,亦会积极作出跟进和回应。如《修订规例》今天获立法会批准,有关规例将于本月中刊宪生效。
我恳请议员支持这项议案。多谢主席。
完
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