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动议通过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提出的决议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通过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提出的决议案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第一项决议案,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于龙运巴士有限公司(龙运)的新专营权。我将于稍后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的第二及第三项决议,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于城巴有限公司(城巴)的两个新专营权。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二○二二年七月决定批出三个新的巴士专营权,包括龙运和城巴(机场及北大屿山巴士网络专营权)两个由二○二三年五月开始为期十年的新专营权;以及将服务范围大多重叠的城巴(香港岛及过海巴士网络专营权)及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专营权合并,向城巴批出新的城巴(市区及新界巴士网络专营权),由二○二三年七月开始,同样为期十年。新专营权的安排有助提供更有效的公共巴士服务,以及促进公共交通营办商之间更均衡的竞争,长远提升全港巴士网络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条例》)第5(3)(b)条,除非获立法会藉决议不予施行,否则专营权须受《条例》第V部有关「利润管制计划」的条文所规限。

在一九九二年之前的「利润管制计划」下,巴士票价一般因应专营权下指明准许收益水平而订定,以让专营巴士营办商可收回成本,并赚取一定水平但不超出准许收益的利润。在该计划下,如专营商任何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超出准许收益,便须把超出部分拨入发展基金;待利润低于准许收益之时,便可从发展基金提取款项收回差额。前立法局及社会曾强烈批评上述安排,认为「利润管制计划」的相关安排仅保障专营巴士营办商的利润水平,而忽略其服务表现;同时变相鼓励营办商过度扩张以提高资产价值,不利于提升成本效益和营运效率。有鉴于此,当时的行政局决定《条例》相关条文不适用于自一九九二年起批出的新巴士专营权。此后,政府一直经动议通过决议案,不予施行「利润管制计划」相关条文,至今已通过23项相关决议案。

按照一贯做法,政府与专营巴士营办商就新专营权进行协商时,已表明新专营权内一如以往不会载有指明准许收益的条款。政府早前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汇报新专营权事宜时,已预告稍后会提请立法会藉决议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于龙运和城巴的新专营权。

因应「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于新巴士专营权的既定政策,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我就此提出的三项决议案。多谢主席。

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