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6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6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立法背景
政府于二○二四年十一月发布《绿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动纲领》(《行动纲领》),目标把香港发展成为绿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行动纲领》公布至今一年半,我们一直全速落实相关措施,并已取得成果。例如香港已提供常态化的液化天然气和生物柴油加注服务。在二○二五年,香港进行了126次的绿色船用燃料加注,加注量超过22万吨。今年首五个月则进行38次加注,加注量超过六万吨。当中液化天然气加注量更比去年同期翻倍,足见香港发展绿色船用燃料加注的巨大潜力。
与此同时,我们推出多项支持绿色船用燃料加注的配套措施,包括筹备发展绿色船用燃料贮存设施;推出优质加注商计划,以鼓励业界透过使用质量流量计系统提升加注服务质素;以及于本月内推出优惠计划,吸引更多绿色船舶来港加注和注册。
就下一代的绿色船用燃料,我们自去年起开始专注于发展绿色甲醇加注。今年三月,香港先后在锚地及葵涌货柜码头进行首次绿色甲醇加注,使香港成为世界上少数在锚地及货柜码头均能提供甲醇加注的港口。我的团队正与业界紧密合作,吸引更多远洋船舶来港加注绿色甲醇,相信与甲醇加注相关的好消息会陆续有来。
绿色甲醇加注得以快速发展,有赖立法会于去年十月支持通过订立《2025年应课税品(修订)规例》(《修订规例》),让加注用的甲醇免税。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甲醇属课税品。这种安排香港独有,而高额甲醇税会大幅增加本港港口甲醇加注的营运成本,有损我们对航运公司及加注商的吸引力。虽然经变性的甲醇,即加入经政府化验师批准的变性剂,亦可免税,但此程序会为业界带来额外开支及行政不便,变性甲醇用于加注亦非国际惯常做法。因此,去年订立的《修订规例》容许用作出航船只燃料的甲醇免税及无须变性进口,实在是为于香港进行甲醇加注拆墙松绑。
由于绿色甲醇作为绿色船用燃料日益普及,所以我们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甲醇动力船在香港加注,增加本港加注用的非变性甲醇的进口量。为了在业界发展需要与严谨执法之间取得平衡,我们于去年订立《修订规例》时已预告,会采取「两步走」的立法方式引入用作出航船只燃料的甲醇免税制度,即先于二○二五年十月订立《修订规例》,豁免向用作出航船只的燃料的甲醇征税,使本地加注业可尽快使用免税甲醇开展业务,然后采取今日的第二步,透过《条例草案》修订本身的主体法例,以加强对甲醇的规管。
立法建议
本次《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三方面:
第一,新增针对免税甲醇的罪行,规管免税非变性甲醇的使用及供应。任何人如未按照新豁免规定使用甲醇,或将其售卖、供应或转移至非指明出航船只使用,即属犯罪。同时,将免税甲醇置于指明出航船只油缸以外的运送工具或其他机器内,亦会构成罪行。
第二,订立交付规定。所有免税非变性甲醇在交付时,必须附有声明,注明只可「用作指明出航船只的燃料」,违者属犯罪,以提醒接收者其唯一合法用途,减低被转作非法用途的风险。
第三,新增事实推定条文。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酒精浓度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未变性甲醇在特定情况下将被推定为应课税品。此安排有助提升执法效率。
谘询工作
政府已就有关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一致支持建议。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草案得以早日通过落实。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