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道路交通(修订)(网约车服务)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就《2025年道路交通(修订)(网约车服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已载于发给各位议员的文件内。有关修正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因应法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而作出的两项技术性修订;而第二类则是有关强化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及扣押车辆的安排,以便更有效打击「白牌车」,提升对乘客和其他合法合规点对点服务提供者的保障。
技术性修订
我先介绍两项技术性修订。第一项,我们建议将《条例草案》拟议新订的第55P(1)(a)和(b)条之间的连接词由「及」改为「或」。经修订后,如果持牌平台未能够维持适当且具效率的服务,或者不遵从牌照条件或法律条文,运输署署长在考虑研讯汇报后,可对持牌人施加罚款,亦可同时更改、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另外,如网约车服务持牌人没有全数缴付署长向其施加的罚款,署长亦可更改、暂时吊销或取消网约车服务牌照。经修订的条文给予署长较大弹性,因应具体的违规情况向网约车服务持牌人施加适当的惩处。
第二项技术性修订,我们建议删去拟议新订的第55Z(1)条的(b)及(c)段,并在《条例草案》加入第55ZAA条。根据原来的建议,如果某人的私家车或轻型货车的正式驾驶执照被取消,或他被取消驾驶的士资格一段期间,运输署署长可取消或暂时吊销他所领有的网约车车辆驾驶许可证。不过,有关决定须待21天后才生效。经修正案修订后,视乎所发生的情况,有关人士的网约车车辆驾驶许可证可被即时取消,或暂时吊销,而无须等待21天后才生效。这两项技术性修订是因应议员在法案委员会中的建议,从善如流地作出改动。
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及扣押车辆
至于第二类的修正案,考虑到在引入规管网约车服务制度后,可能仍有漏网之鱼进行非法取酬载客,我们建议强化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及扣押车辆的安排,将现时定罪后的机制延伸至定罪之前,以便在政府未能识辨涉事司机以提出检控的情况下,仍然可暂时吊销涉事车辆的车辆牌照。我们已经就具体建议谘询法案委员会,并把议员的意见纳入修正案中。
修正案将在《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加入新订的第9C部。如警务处在根据《条例》第63条向车主发出「要求提供司机个人详情通知书」的60日后,有合理因由相信有关车辆涉及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但无法辨认司机作刑事检控,警务处可通知运输署启动扣押车辆程序。运输署须向有关车主发出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及扣押车辆通知书,要求车主在指明日期将车辆移交运输署保管,而车主在收到运输署通知的30日内可提出反对。如车主提出反对,警务处可以向裁判官提出申请,寻求法庭的命令以暂时吊销车辆牌照,车主将有机会向裁判官作申述。如车主没有在30日内提出反对,其车辆牌照则会被运输署暂时吊销,建议吊销期为六个月。
有关建议旨在针对近年有些涉事车主拒绝向警务处提供司机资料,以致未能确认司机身分及无法提出检控,从而规避刑责。在建议机制下,即使未能确认涉事司机的身分以进入检控程序,涉事车辆仍可被扣押。上述安排直接影响车辆的使用,可有效阻吓尝试规避现有罚则的车主,将有效遏止非法「白牌车」。同时,车主的权益依然会受到保障。车主在建议机制下有机会向运输署署长提出反对,并向裁判官作出申述,解释为何其车辆牌照不应被吊销。修正案亦已列明警务处启动有关机制的考量,以及裁判官的考虑要点。我们在制订过程中,已就机制充分谘询律政司以及司法机构,确保有关机制符合法律原则。
主席,法案委员会对上述的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及通过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