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动议二读《商船(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商船(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商船(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立法背景

《条例草案》旨在实施《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不得不提《香港公约》的命名原因,源于有关公约在国际海事组织于二○○九年五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在中国香港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旨在通过处理成员国和其他有关各方涉及拆船的各种问题,确保不会在拆船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安全或环境构成不必要的风险。

香港的拆船业自一九七○年代起开始逐步式微。由于劳工和土地成本高昂,加上对回收物料的需求不大,现时香港已没有专门从事拆船业务的公司或船厂,因此未来本地拆船设施有需要遵从《香港公约》规定的情况不多。但由于《香港公约》同时亦适用于在香港注册的船舶,而香港是全球第四大船舶注册地,有超过2 300艘注册船舶在世界各地营运,所以我们须确保香港注册船舶无论身处何地均要遵守《香港公约》,减低与拆船作业有关的风险。

《香港公约》的部分目标和规定与现时若干本地法例的相符,但现行本地法例未能全面实施《香港公约》内的条文,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条全新的条例及以下新附属法例,以确保能全面落实《香港公约》。

香港是国际海事组织的联系成员。目前,中央人民政府正积极考虑批准落实《香港公约》,在香港特区内应用。我们计划先在《香港公约》全球生效前,即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前,通过《条例草案》。我们正积极筹备,希望尽快提交予立法会审批并通过附属法例,以期待中央政府把《香港公约》应用于香港特区时,香港可立即将有关条例生效以执行该公约。

立法建议

《条例草案》及稍后须制定的附属法例旨在规管所有与拆船有关的事宜,包括遵从《香港公约》的拆船规定,亦会规管拆船设施的工作和环境状况。《条例草案》主要包含赋权条文,而所有执行细节和要求则载于附属法例中。

首先,《条例草案》赋权运输及物流局局长订立规例。而《条例草案》亦同时订明规例可赋予海事处处长其他权力,包括授权获认可组织去执行处长在《条例草案》下可执法的权力。

第二,《条例草案》赋权获授权人员就履行《香港公约》下的要求,而登船进行检查,并清晰列明在紧急和非紧急情况下进入用作拆船设施的处所进行检查、查验或调查的要求,以及赋予获授权人员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这些处所的权利。在进行检查时,获授权人员可抽取物件的样本、扣留上述物件、进行拍摄、要求某些相关人员回答有关问题、出示文件等。

第三,《条例草案》亦赋权海事处处长就发现有关履行《香港公约》的人士或情况有缺失时,向相关船东、船长或拆船设施营运商发出指示,要求在该缺失被纠正前,该船舶不得出海或该设施不得继续进行拆船。另外,处长可无条件或在特定条件下批出豁免,使船舶及拆船设施不受条例中任何规定所限。

公众谘询

政府已就上述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以及业界,特别是香港船队运作谘询委员会,建议获各方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草案得以早日通过,让香港作为国际航运界负责任一员,在拆船规管标准上与国际看齐。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