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动议二读《海上安全(酒精及药物)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海上安全(酒精及药物)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海上安全(酒精及药物)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立法背景

根据现行法例,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于香港水域内操作船只的船员,只会被控以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和《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下关于在海上「危及他人的安全」的一般罪行。为加强海上安全和保障船上人士的安全,我们建议参考打击陆上醉驾和药驾的做法,订立特定法例管制香港水域内的海上醉驾和药驾,并赋权执法机关在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求涉事各方接受强制性酒精或药物测试。

立法建议

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草案》,任何参与操作在航船只,包括控制、驾驶船只或为船只领港的人士,或于在航船只上履行指定职责,即与船只安全、保安以及保护海洋环境有关的人士,如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其程度达到该人没有能力妥当地操作船只,或其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或其体内含有任何指明药物,即属违法。考虑到锚泊、系岸或搁浅的船只即使开动引擎后仍无法航行,《条例草案》将只适用于在航船只,即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的船只。我们亦建议《条例草案》适用于香港水域内所有船只,包括本地领牌船只、内河船只及远洋船只。

海上醉驾和药驾检测

海事处和警务处在参考现时道路上醉驾和药驾的执法程序后,已制定一套执法程序。就海上醉驾,海事处职员和警员,统称获授权人员,将获赋权要求涉事人员利用手提式认可检查仪器进行检查呼气测试。如检查呼气测试显示其呼气中的酒精比例可能超过订明限度,获授权人员可要求有关人士提供另外一个呼气样本和利用认可呼气分析仪器进行酒精测试,程序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下的陆上醉驾测试程序类同。

就海上药驾,获授权人员将获赋权要求涉事人接受一项或多于一项初步药物测试,包括海上现场清醒度测试、快速口腔液测试或尿液检查测试。如初步药物测试显示有关人士妥当地操作船只或妥当地履行指定职责的能力受损,或其口腔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获授权人员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地点提供尿液或血液样本,让政府化验所进行药物测试。

执法

为确保执法机关有足够权力执行《条例草案》,我们建议赋权执法机关可要求参与操作在航船只或于在航船只上履行指定职责的人士进行认可酒精及/或药物测试。在有合理因由怀疑涉事人已干犯罪行的情况下,获授权人员亦可逮捕有关人士,并将其带离该船只等。

罚则

视乎罪行的类型与严重程度,《条例草案》建议罚则包括罚款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及/或监禁六个月至三年不等。触犯海上醉驾与药驾的人士,与触犯陆上醉驾和药驾罪行一样,同样可被罚款5,000元至25,000元,以及监禁六个月至三年。此外,法庭可命令取消有关人士在香港水域操作在航船只,或于在航船只上履行指定职责的资格,不少于六个月至不少于10年不等。在特定情形下,我们亦建议法庭或裁判官可终身取消有关人士的资格。总括而言,拟议的罚则与《道路交通条例》下陆上醉驾和药驾罪行采用的罚则类同。

谘询工作

我们已先后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和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议员普遍支持立法建议,并建议尽快提交《条例草案》。

此外,我们亦就立法建议先后在二○一七年三月和二○二三年五月谘询海事处辖下的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港口行动事务委员会、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以及高速船谘询委员会。委员会均对立法建议表示支持。

主席,立法建议将会更有效规管本港水域内海上醉驾和药驾的行为,从而加强海上安全和保障船上人员的安全。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