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就《的士司机违例记分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的士司机违例记分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再次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健波议员和其他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付出的努力和支持,令《的士司机违例记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可于今日恢复二读辩论。我亦感谢昨天和刚才所有发言的24位议员提出的意见,同时亦感谢议员的支持。

的士服务质素近年备受关注,交通谘询委员会辖下的交通投诉组在二○二○至二○二二年期间,每年所接获有关的士的投诉达数千宗,这反映的士服务质素仍有不少改善空间。考虑到市民对提升的士服务质素的殷切诉求,我们认为除了引入的士车队制度等措施外,亦须推行有效措施加强对的士司机不当行为的阻吓力,以打击业内的害群之马,提升的士行业的整体形象。

就此,政府在今年七月十二日向立法会提交了《条例草案》,建议参考现行的违例驾驶记分制度,就11项与的士司机相关的罪行引入的士司机违例记分制度(记分制)。在记分制下,只有最严重的四项罪行(分别是毁损、损坏或更改的士计程表、滥收车费,以及两项涉及拒载的罪行)会被记10分。这些罪行涉及具明显犯案意图并涉及欺诈行为,导致乘客需要付出较正常收费为高的车资,或直接影响的士作为点对点服务的供应,因此我们认为需要就这些罪行记较高的分数,以加强阻吓力。其他相对较轻微的罪行只会被记五或三分,以给予司机较宽松的空间改正其行为。在厘定有关分数时,我们已吸纳了业界的意见,亦平衡了社会一直希望加强打击个别的士司机不当行为的强烈意见。

拟议的记分制的设计与违例驾驶记分制度的设计相若。在记分制下,当被记的分数累计至某个特定水平时,便会触发相应的行动或罚则。具体而言,在任何两年期间内,若某人被记八至14分,运输署署长会向他送达一份的士司机违例记分提示;若某人在两年内被记10分或以上,运输署署长会要求他在指定限期内自费修习并完成的士服务改进课程;如某人在两年内被记15分或以上,会被取消驾驶的士资格一段期间。我们相信有关制度有助及时警醒的士司机注意其服务态度和行为,敦促他们作出改善,同时亦可加强整体阻吓力,特别是针对那些屡犯各项与的士服务相关的罪行的司机。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时,委员普遍认同有需要严惩的士业界的害群之马,加强对屡犯者的阻吓力,以提升整体的士服务质素和行业形象。不过,亦有部分委员担心记分制会否令的士司机误堕法网,或轻易被取消驾驶的士资格。

我希望指出,记分制所涵盖的11项罪行均为现行法例中已有的罪行,并不涉及新增的罪行。在执法方面,检控人员会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包括考虑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况、罪行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等)决定是否提出检控。的士司机不会单纯因为被乘客投诉而被记分,而是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和被法庭定罪后,才会被记分。我们认为议员无须忧虑会有守法司机误堕法网的情况。

我希望强调,记分制旨在惩戒行业内的害群之马,对大部分奉公守法的良好的士司机并无影响。相反,这些业内的害群之马严重影响的士业的声誉及形象,如不予以打击,对奉公守法的良好的士司机亦不公平。在《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后,记分制会在九个月后生效,以便让运输署和的士业界有充分时间为记分制作好准备。运输署会积极向的士业界介绍法例的内容,以便业界掌握记分制的运作。

至于在昨天和今早亦有议员提到几个其他相关事宜,我在此作一些回应。第一,昨天和刚才亦有不少的议员在发言时建议政府应强制要求在所有的士车厢内安装摄录系统,以便在司机和乘客发生争执或乘客投诉司机行为时可以录影片段作为佐证,以便执法。

政府理解议员的关注,正如我昨天在另一个与的士服务相关的条例草案发言中亦提到及,政府一向鼓励的士业界善用科技提升服务质素。在的士车队制度下,我们会要求车队持牌人必须在车队的士的车厢内安装摄录系统,我们希望透过的士车队的示范,推动其他的士亦安装有关装置。至于是否强制全港所有的士安装摄录系统,将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我们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随即着手研究有关建议的可行性,并于明年谘询的士业界的意见,从而凝聚共识,考虑是否推行有关强制措施。

亦有议员提到引入记分制和两级制罚则是否对的士司机作「双重惩罚」。记分制和两级制罚则所针对的情况不同,两级制罚则所针对的是不法司机重复干犯同一罪行,而记分制则针对不法司机于两年内多次干犯不同的罪行。两项措施相辅相成,可加强对不法司机的整体阻吓力。

再者,记分制亦并非只着重惩罚违法的的士司机,同时亦希望通过送达违例记分提示,以及要求违法的士司机修习的士服务改进课程,及时提醒和教育违例者,敦促他们改善其服务行为,避免再次干犯法例。

亦有议员提到一个罪行——我们称「兜路」, 我们理解有议员就「兜路」的定义表示关注。我希望指出「兜路」这项罪行是现时法例中已有的罪行,并非新增的罪行,有关的条文原文为:「的士司机无合理辩解,在接受租用时,没有采用最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驶往目的地」。如果的士司机有合理辩解不采用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例如根据乘客指示,或本来最直接的路线发生了交通意外以致交通非常挤塞,则不属违法。何谓「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当然要视乎个案情况而定,过往有案例显示,「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可以是指行车时间最短,而非距离最短的路线。

作为良好做法,我们建议司机应该在行程开始前,就将会选用的行车路线与乘客沟通清楚,以免争拗。这样的做法亦可提升乘客的乘车体验。

亦有议员提到其他国家或地方有否引入类似的记分制。据我们了解,其他国家或地方亦有就某些与的士司机相关的罪行引入类似的记分制,譬如新加坡以及美国的纽约市等。

以新加坡的记分制为例,当中包括了数十项与的士司机行为相关的违规罪行条文,例如滥收车费、拒载、兜路,不同罪行会按罪行的严重性被记相应的分数。如司机被记六分或以上,会被停牌一段时间。被记分数越多,停牌期越长。如司机于24个月内累积被记21分或以上,会被吊销牌照。

另外,亦有议员提到有没有空间检视现时不同类型的士的许可营业范围。引入新界和大屿山的士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有足够的的士为新界较为偏远的乡郊地区以及大屿山地区提供服务。

就新界的士而言,其营业范围主要限于新界东北和新界西北的地区,以确保在营业范围内有适切的新界的士服务。因应不断变化的情况、新界的士营办商及新界居民的要求,政府不时检讨新界的士的许可营业地区,并作出适当调整。

政府会继续检讨的士的许可营业范围,并与业界保持沟通,因应各类型的士的原有角色及营运地区、新发展区的交通发展,以及大型基建设施的落成等因素,作出适当的调整。

相当多议员亦提到政府如何加强规管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活动。政府一直采取用多管齐下的方式打撃有关违规行为,政府一直透过针对性的执法行动,包括收集情报、进行卧底行动,以及对转介和投诉个案展开调查和跟进行动等。例如,为提高公共服务车辆接载市民及旅客的服务质素,警方于今年九月进行专设行动,以打击涉及公共服务车辆的违规行为及以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警方在不同地点,例如港珠澳大桥、湾仔、机场等,拘捕涉嫌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驾驶时没有第三者风险保险及招揽他人乘坐以出租方式载客的车辆等人士。

警方欢迎市民及业界主动向警方提供资料,举报非法载客取酬活动。如有足够资料,警方一定会严肃调查及对相关活动采取执法行动。警方会继续根据行动优次,拨调适当资源。

大家亦关心究竟政府会否研究规管网约汽车平台。政府早前已宣布会启动检视现有法例,如何更有效处理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活动,并会研究如何规管网约出租汽车平台,以期只有的士及持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车辆可透过平台提供服务,加强打击非法活动。我们计划于二○二四年年中,就有关规管所涉及的政策和法律观点,以及海外经验研究所得的考虑要点,与立法会议员、业界及其他持份者进行沟通及听取意见。视乎一宗涉及网约汽车平台司机司法覆核案件的进展及其对规管制度或会带来的影响,以及持份者的意见,我们会拟定详细建议,以期在二○二五年上半年进行详细谘询。

亦有议员提到的士司机的行车安全纪录。现时,驾驶者,包括的士司机,可按需要向香港警务处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申请「交通违例判罪纪录证明书」、定额罚款(刑事诉讼)的缴款纪录及违例驾驶记分纪录。政府欢迎任何的士司机申请有关纪录,以便车主、车行或的士管理人辨别拥有良好驾驶纪录的司机,并在决定是否向有关司机出租的士时,将相关因素考虑在内。

亦有议员提到我们如何表扬一些做得好的的士司机。为鼓励的士业提升服务质素,运输署和的士服务质素委员会在过去数年曾合办「的士服务嘉许计划」,以表扬提供卓越服务的的士司机及的士服务管理团队。我们会继续探讨如何优化这类型的嘉许计划,让做得好的的士司机能够在公众面前得到合理的表扬。

主席,政府有决心处理的士服务这个「老大难」的问题,我们相信透过引入记分制,配合其他提升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的措施,可以有效提高的士服务质素,并提升的士行业的整体形象,同时,我们亦会加强执法、研究强制安装摄录系统,以及研究规管网约汽车平台等措施,使我们能够立体化地改善的士服务的环境,对业界、乘客和社会整体都有正面的作用。我恳请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12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