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就《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为了推行一系列措施,提升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的整体质素,政府在今年七月十二日将《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及我们稍后会处理的另一条条例草案(即《的士司机违例记分条例草案》),提交予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由同一个法案委员会一并审议,我要特别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健波议员及另外14位议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付出的努力和支持,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及完成。我亦感谢刚才所有发言的20位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及绝大部分议员的支持。

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是本港运输系统中的重要一环。政府一直采取多项措施鼓励的士业界提升服务质素,不过,近年社会上有广泛意见认为政府应该加强规管的士服务,提升其服务质素和可持续性。与此同时,利用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召唤服务的出现,亦令部分社会人士对乘客安全保障方面表示关注。

因应市民的期望和业界的情况,政府检视了整体的士营运和管理,并提出一系列措施,提升个人点对点交通服务的质素,以及促进的士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当中包括涵盖于本《条例草案》的四项措施,即是(一)引入的士车队制度、(二)提高的士最高乘客座位数目、(三)引入两级制罚则,以及(四)提高利用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罚则。

引入的士车队制度

引入的士车队制度是推动的士业进步的重要一步。在的士车队制度下,运输署可向有意参与的人士发出车队牌照,通过牌照条件规管的士车队的营运和管理,并订明车队须提供的服务,例如要求车队持牌人必须提供网约渠道(包括手机程式及网站)及电子支付方式,以及在车厢内安装闭路电视系统与提升驾驶安全的科技装置等。

我们希望藉着引入的士车队制度,让提供优质服务的的士车队在行业中起示范和带头作用,透过市场演化逐渐改变行业生态,同时亦可促进不同车队、以及车队的士和非车队的士之间的良性竞争,鼓励业界精益求精,提升服务水平和整个行业的形象,让乘客、司机和社会整体受惠。

如果《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我们会随即展开筹备工作,并计划在明年上旬邀请的士车队牌照申请,以期车队的士能够早日投入营运。我们会积极推动及协助业界组成车队,事实上,为鼓励业界参与车队制度,我们会赋予车队的士一些营运权利,譬如让车队持牌人为车队的士设计车身及标记,并就预定行程自订收费。政府亦会透过政府渠道为持牌车队宣传,并在机场和跨境口岸划定车队的士专属停车处,方便车队的士接载已预约行程的乘客。我们亦听到议员和业界声音,希望政府能够再提供多一些诱因,譬如将某些用地以短期租约形式批予车队持牌人作车队管理和维修用途,我们会积极考虑有关建议。

刚才议员提到在落实的士车队制度后,政府应该就制度进行中期检讨,政府亦认同有关建议。我们会在的士车队开始营运后,密切监察车队的营运和管理,并进行中期检讨,因应车队的实际营运情况,检视是否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时,大部分委员均赞成引入的士车队制度,不过亦有议员关注政府是否可以设立一个跨车队的统一网约平台。我们认为,相对于由政府设立网约平台,让市场自行演化是较好的做法,可让行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透过市场力量去推动行业的长远发展,政府的过度参与反而会扼杀了行业的发展动能。为了让市民及游客能够更方便预约车队的士,我们会要求车队持牌人提供预约网站,让乘客只需扫描二维码便可以预约的士,无须下载不同的手机程式。此外,我们亦会要求车队开放数据,让第三方平台可以发展合乎市场需要的服务。

另外,亦有议员认为政府应该强制要求所有的士在车厢内安装摄录系统。我们理解议员的关注,亦希望指出,政府一向鼓励的士业界善用科技提升服务质素。在的士车队制度下,我们会要求车队持牌人必须在车队的士上安装摄录系统,我们亦希望透过的士车队的示范,推动其他的士亦安装有关装置。至于是否强制全港所有的士安装摄录系统,将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我们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随即着手研究有关建议的可行性,并于明年谘询的士业界的意见,从而凝聚共识,考虑是否推行有关强制措施。

陆颂雄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陆颂雄议员就的士车队营运提出数项修正案,包括建议在法例中订明车队持牌人所拥有的车队的士,须不少于车队的士总数的百分之五;以及所聘用的司机,须不少于车队的士司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我们认为有关要求将大大提高参与的士车队的门槛,令有意参与组建车队的人士却步,这从车队营运和乘客角度而言,并非好事。我们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进一步解释政府反对陆议员的修正案的理由。

提高「白牌车」相关罪行的罚则

除了引入的士车队制度外,《条例草案》亦建议提高利用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罚则,由现时首次定罪判处的最高第二级罚款,即5,000元及再次定罪的最高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分别增至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及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为法庭提供一个反映有关罪行严重性的新的参考指标,让法庭因应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定罪案件考虑和判处适当的刑罚;以及延长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和扣押车辆的期限,由现时首次定罪判处的三个月及再次定罪的六个月,分别增至六个月及十二个月。这是具阻吓性的,因爲扣押车辆后,车主或司机随即失去经营工具,亦可阻吓其他租出车辆的车主。在二○一九至二○二二年四年期间,因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被法庭定罪而被暂时吊销牌照及扣押的车辆每年达35至超过90部之间。

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进一步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55(3)条,以提高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最高监禁期,由现时首次定罪判处的最高三个月及再次定罪的最高六个月,分别增至六个月及十二个月。有关修订有助阻吓车主使用其车辆以及司机借用或租用别人车辆进行有关违法行为。就此,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情况,并且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包括执法、教育及宣传,予以打击。与此同时,警方亦会加强执法。综合提高相关罪行的罚则及警方加强执法的力度,相信可双轨并行加强阻吓力。此外,政府亦会启动检视现有法例,如何更有效处理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活动,并会研究如何规管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加强打击有关非法行为。

就与的士司机相关罪行引入两级制罚则及提高的士乘客座位数目

除了上述两项措施,《条例草案》亦建议就四项性质较严重的的士司机罪行引入两级制罚款,以加强阻吓力,并回应社会上对严惩害群之马的殷切诉求。此外,我们亦建议将的士最高乘客座位数目由五个增加至六个,为乘客提供更多选择。法案委员会对于这两项建议并无异议。

至于刚才有议员提到的关于的士及汽车非法出租取酬载客的议题,我有以下回应:

有议员提到如何鼓励车队的士转用电动的士,在考虑车队牌照的申请时,如申请者承诺采用更多电动的士,运输署会就其申请给予较高的分数。此外,在评定某一款的士是否属车队制度下所指的较豪华的士时,电动的士所面对的应课税价值门槛会较低,以鼓励车队持牌人采用电动的士。

考虑到电动的士及其配套措施的发展仍然有待成熟,现时市场上供业界选择的电动的士型号不算多,政府亦需时发展一个覆盖全港、以支援的士日常运作的快速充电网络,我们现时不建议在车队牌照条件中加入相关要求,但我们会继续留意市场的发展,因应日后电动的士及其配套设施的发展,灵活调整车队牌照条件中的具体要求。

另外,有议员提到如何让市民或旅客识别已被预约之的士。现时,当的士不可供租用时,司机一般会以字牌遮盖的士计程表指示器(俗称「的士旗」)。现行法例并没有规定有关字牌所用的文字表述、规格或式样。运输署一向鼓励的士业界,按照的士的实时租用状态,显示相应的字牌,譬如使用「往接客」等字牌来显示有关的士已被预约并正在赴约途中,因此未能向街上截车的乘客提供服务。

因应议员的关注,运输署会与业界探讨多设计一些字牌的式样以更好地反映的士的实时租用状态,例如设计两款字牌,分别展示「暂停载客」和「往接客」的字样,让业界按需要使用,让市民和旅客更容易识别。

亦有议员提到如何尽快处理的士业界提出的加价申请。现时的的士收费自去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其后,的士团体于二○二二年底和今年年初向运输署提出加价申请,并于今年三月就业界的建议加幅方案取得共识。

运输署现正审视的士业界提出的加价申请及最新数据。政府在处理加价申请时,会考虑一些主要准则,包括的士营运的财务可行性、市民对建议收费的接受程度等。

另外,亦有议员提到是否需要检视现时不同类型的士的许可营业地区。引入新界和大屿山的士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有足够的的士为新界较为偏远的乡郊地区以及大屿山地区提供服务。

就新界的士而言,其营运范围主要限于新界东北和新界西北的地区,以确保在营运范围内有适切的新界的士服务。因应不断变化的情况、新界的士营办商及新界居民的要求,政府不时检讨新界的士的许可营业地区,并作出适当调整。

政府会继续检讨的士的许可营运地区,并与业界保持沟通,因应各类型的士的原有角色及营运地区、新发展区的交通发展,以及大型基建设施的落成等因素,作出适当的调整。

亦有议员关注到年长司机的健康及其作业的情况,正如我们在今年五月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汇报,政府经综合考虑相关顾问的意见、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以及与专家小组讨论后,我们已经提出多项的建议,包括对年长商用车司机(包括的士司机)设定较严谨的要求,将提交体格证明的年龄门槛由现时70岁或以上收紧至65岁或以上,并将其达到年龄门槛之后的正式驾驶执照有效期由一年或至三年改为一年,政府会就有关建议继续谘询交通业界及相关的持份者,以尽快敲定具体安排的细节。至于在车队制度之下政府亦会要求持牌人须妥善管理司机,并发出驾驶和休息时间的指引,例如订明每工作一段时间便应有适当的休息时间以避免疲劳驾驶。

有议员亦关注到政府会如何加强打击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活动。刚才有议员问及政府如何加强执法力度。政府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打击有关违规行为。警方一直透过采取针对性执法行动,包括收集情报、进行卧底行动,以及对转介和投诉个案展开调查和跟进行动等。例如,为提高公共服务车辆接载市民及旅客的服务质素,政府于今年九月进行专设行动,以打击涉及公共服务车辆的违规行为及以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政府在不同地点如港珠澳大桥、湾仔、机场等,拘捕涉嫌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驾驶时没有第三者风险保险及招揽他人乘坐以出租方式载客的车辆等人士。

警方欢迎市民及业界主动向警方提供资料,举报非法载客取酬活动。如有足够资料,警方必定会严肃调查及对相关活动采取执法行动。警方会继续根据行动优次,调拨适当资源。

亦有议员提到会否强制要求涉事车主提供司机资料,以配合警方就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执法。

政府认同车主对其名下登记的车辆由何人驾驶应有一定程度的责任,但亦理解登记车主实际上未必能完全掌握其车辆所有的运作资料。考虑到有关车辆司机被指控的罪行可能涉及《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所订的严重罪行,因此现时《条例》第63条订明登记车主未能就涉事车辆提供司机资料的罪行及其刑罚,但同时加入免责辩护的相关条款,以作出适当平衡。

至于《条例》第63(5)条免责辩护的运用方面,法庭会根据每宗案件的相关证供或证据,判定是否接纳登记车主的免责辩护。此外,警方在调查交通罪行或意外时,除根据《条例》第63条要求登记车主提供可能涉及《条例》所订罪行或交通意外的车辆的司机资料外,还会根据案件性质,采用不同方式搜证。换言之,即使警方未能从登记车主获得可能涉及该交通罪行或意外的司机的资料,警方仍有机会透过其他可行的办法查找导致交通意外的成因,并对怀疑犯法的人士提出检控,以打击违反交通法例的行为,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有议员亦提到政府会否为涉及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判刑上诉。根据检控守则,律政司司长可基于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则上出错,或判刑明显过轻或过重,向法庭申请覆核判刑。就个别判刑上诉与否,政府会视乎每宗案件的情况作个别考虑。

亦有议员想了解政府会研究规管网约汽车平台的时间表及下一步路向。政府早前已宣布会启动检视现有法例,如何更有效处理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活动,并会研究如何规管网约出租汽车平台,以期只有的士及持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车辆可透过平台提供服务,加强打击非法活动。我们计划于明年年中,就有关规管所涉及的政策和法律观点,以及海外经验研究所得的考虑要点,与立法会议员、业界及其他持份者进行沟通及听取意见。视乎一宗涉及网约汽车平台司机司法覆核案件的进展及其对规管制度或会带来的影响,以及持份者的意见,我们会拟定详细建议,以期在二○二五年上半年进行详细谘询。

主席,《条例草案》提出的一系列措施是经过仔细研究和谘询,并积极回应和吸纳了议员、的士业界和市民的意见。我们相信通过各项相辅相成的措施,可提升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的整体质素,回应市民对更优质的士服务的诉求、促进的士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并同时加强对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保障。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和政府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