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就《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合并辩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感谢刚才各委员对政府提出的修正案的意见。政府在《条例草案》中建议提高利用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罚则,以加强阻吓力,包括提高有关罪行的最高罚款额及延长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和扣押车辆的期限;亦已因应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提出这项修正案以提高有关罪行的最高监禁期。综合上述提高的罚则,配合警方加强执法力度,有助双轨并行进一步打击有关活动。

至于陆颂雄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它的其中一项主要建议是在法例条文中订明车队持牌人须拥有的车队的士数目,以及须聘用的车队的士司机数目。我们不同意有关做法。我们认为通过车队牌照条件,而非法例,订明对车队营运的详细要求和规定,较为适合及较有弹性,让政府可因应当时的情况和的士业的最新发展,在有需要时更为灵活和适时地调整具体要求。

刚才议员亦有提及的中期检讨,我在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中也提到,政府已听到议员的意见,我们会在的士车队营运后,进行中期检讨,检讨是否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而至于就陆议员的修正案中所提出的具体要求而言,我们亦不同意有关百分比。我希望指出,政府在拟备车队制度下的各项要求时,曾多次谘询业界和议员,听取他们的意见。政府现时的方案,已适当地吸纳所收集到的意见,希望在确保的士车队服务质素的同时,不会令参与车队制度的门槛太高,窒碍发展。政府现时建议的方案亦已经在法案委员会作详细讨论。

就车队持牌人所须聘用的司机而言,政府的建议是不少于最低车队规模的10%,即就市区或混合车队而言,不少于30人;就新界车队而言,不少于10人。这个百分比一方面可让车队持牌人拥有一定数量较为固定的司机班底,以提升车队管理;另一方面亦不至于过分严苛而令有意参与的士车队制度的营办商却步。这正正是我刚才恢复二读辩论发言中所表达高门槛的意思。

而根据陆颂雄议员的修正案,车队持牌人所聘用的司机,须不少于整个车队的士司机总数的50%。换言之,如果车队规模为1 000辆的士,以每辆的士两更计算,持牌人须聘用约1 000个司机。考虑到现时的士司机一般为自雇人士,车主与司机之间维持雇佣关系并不普遍,要求车队持牌人聘用如此多的司机,无疑会大大提高了参与的士车队的门槛,只会窒碍业界组成车队参与的士车队制度。

至于车队的士数目方面,政府的建议是车队持牌人或其股东之一,所拥有的车队的士,须不少于最低车队规模的10%,即就市区或混合车队而言,不少于30辆;就新界车队而言,不少于10辆。这个百分比一方面可确保车队持牌人对车队营运有一定的投入,另一方面亦不至于将门槛定得太高,以致窒碍营办商组建及扩大车队规模。

而根据陆议员的修正案,车队持牌人所拥有的车队的士,须不少于整个车队的士总数的5%。换言之,车队规模越大,持牌人须拥有的车队的士数目便越多。假如车队规模为1 000辆的士,持牌人便须拥有50辆的士,较政府所建议的数目更多。有关要求可能令营办商不愿意组建大型车队或扩大车队规模。这从的士车队营运或乘客角度而言,并非好事。

陆议员的修正案的另一项主要建议,是要求署长须在车队牌照内指明一系列额外的资料,包括的士车队旗下所有司机的名单。我们认为修正案要求的资料过于繁琐,将会大大增加持牌人在营运车队方面的行政工作,减低营办商参与车队的意欲。举例来说,一个大型车队旗下的司机人数可能多达2 000人,根据修正案,每当任何一位车队司机的资料有所变动,持牌人都须要向署长申请修订车队牌照,并向署长递送牌照以供修订,署长在作出有关修订后,须向持牌人发出经修订的牌照。我们认为这并非切实可行的做法。

基于上述的考虑,我恳请各位议员反对陆颂雄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并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