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动议《2023年电子执行交通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3年电子执行交通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3年电子执行交通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让警务处可以电子方式发出交通违例事项定额罚款通知书。这是政府推行「智慧出行」的其中一项新措施,通过科技应用,提升交通执法行动的整体效率。长远而言,新措施可望有助司机培养更佳的驾驶态度,从而减少事故,提升道路安全和纾缓挤塞。

现时,警方可以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或《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向涉及指定交通违例事项或罪行的责任人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然而,现行的法例规定,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须面交予掌管涉事车辆的人或固定于涉事车辆上,又或以邮递方式送达登记车主或违例司机。由于法例并未容许以电子方式发出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法例,才能实现电子交通执法。《条例草案》有四个重点:

(一)以电子方式送达定额罚款通知书

第一,《条例草案》将订立送达电子罚款通知书的程序。电子罚款通知书包含两个部分,分别为「短讯或电邮通知书」以及「网上通知书」。警务处必须先将「网上通知书」上载至警务处的电子交通执法专属网站供涉事人查阅,再向登记车主或违例司机发送「短讯或电邮通知书」。如有关人士有意就违反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亦可采用电子方式通知香港警务处。至于现时发出纸本通知书的条文将会保留,以容许警方分阶段把纸本通知书改为以电子方式发出,以便市民逐步适应。

(二)容许运输署收集电子联络方式

第二,《条例草案》赋权运输署署长向登记车主、驾驶执照及各类牌照和许可证的持有人,收集电子联络方式,即电邮地址或电话号码,作执法用途;并规定如电子联络方式有所改变,和现时对地址改动的要求一样,登记车主、驾驶执照及各类牌照和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按法例通知运输署。

(三)订明罚款通知书的内容

第三,《条例草案》会废除现时在《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规例》和《定额罚款(刑事诉讼)规例》中的有关罚款通知书的订明格式,改为订明罚款通知书所须载有的资料项目,并赋权警务处处长可指明罚款通知书的格式。这项修订可方便警方日后适时更新通知书的缴款资料或因软件发展而改变格式,便利执法工作及缴付罚款的人士。

(四)以电子方式发出第63条通知书

第四,《条例草案》建议以电子方式发出《道路交通条例》第63条所指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市民向警方提供怀疑犯下交通罪行或涉及道路意外的车辆司机的资料,收到有关通知书的人士将可以电子方式回覆警方。

为协助市民适应新措施,警务处在建立电子交通执法系统时已加入便利市民和前线执法人员的功能。当中包括在为推行电子交通执法设立的专属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式,加入车辆罚款通知书管理系统,让车主就其名下登记的车辆委派代理人,处理与其车辆相关的告票。此外,车主亦可透过系统为每部出租车或其他经常转换司机的车辆生成已加密的二维码。司机驾驶该车辆前,可使用专属手机应用程式扫描该二维码,从而接收系统的告票推送信息,以便司机根据信息内容代替车主处理告票,节省车主或管理人员的行政负担。车主或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考虑选用上述功能。

另外,前线执法人员专用的智能手机流动应用程式会在人员发出告票前,自动查核纪录以确定是否在若干时间内,其他人员曾对该车辆作出票控。如有,系统信息会提示前线执法人员,并显示相关资料,以协助前线执法人员判断是否仍需对该车辆作出票控。在推行新措施前,警务处将会作出一系列的教育及宣传工作,包括提供专属网站的样式供市民参考,及教导市民如何辨别真假网站及「短讯或电邮通知书」。

总结

《条例草案》不会改变相关交通罪行或违例事项的罚则水平。我们已在二○二二年六月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并获得委员普遍支持。

主席,《条例草案》有利推动「智慧出行」,配合公共服务电子化的大趋势,长远亦有助提升道路安全和改善路面状况。警务处会继续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与运输业界保持紧密沟通,并会为使用电子服务有实际困难的车主或司机提供适当协助,以确保电子交通执法顺利推行。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