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就《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恢复二读《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首先我很感谢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

《条例草案》于今年三月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建议在《进出口条例》(第60章)加入一个新部分,为联运转运的另类吸烟产品订定豁免。目前载列于《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关于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豁免「过境物品」和「航空转运货物」的条文,也会纳入到《进出口条例》的新部分,而《吸烟(公众卫生)条例》将作出相应修订。换言之,《条例草案》只是在原有的豁免制度基础上,将《吸烟(公众卫生)条例》内有关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范围涵盖至在指明联运转运,即海空和陆空转运下进口的另类吸烟产品。

我重申,政府一贯的控烟立场不变,在建议的联运转运安排下,另类吸烟产品容许经香港转运,不可以流入本地市场。

政府致力禁止另类吸烟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以保障公众健康,这个初心政府仍秉力维持。但我们注意到自去年四月三十日起禁止另类吸烟产品透过香港转运以来,香港航空货运量录得大幅下跌,对我们的航空货物转运业务以至香港整体经济造成严重损失。

在二○一八年,香港国际机场的货运量超过了500万公吨。虽然受环球经济和新冠疫情影响,货运量在二○一九年和二○二○年有所调整,但在二○二一年已恢复至接近二○一八年的水平,即约500万公吨。然而,货运量在二○二二年却大幅下跌超过16%至410多万公吨。

货运量下跌除了受环球经济和疫情等因素影响,禁止另类吸烟产品转运亦是其中一个主要因素。二○二二年五月至十二月,即禁止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生效后,香港国际机场的平均航空货运量较前一年(即二○二一年)同期下跌20%,即约71万吨,跌幅当中包括另类吸烟产品,以及因受「并货」运作影响而损失的其他不同种类的货物。尽管今年年初的跨境陆路运输情况已有改善,今年第一季的航空货运量仍较二○二一年同期下跌约15%,即约16.5万吨。如情况持续,今年的整体航空货运量极有可能较二○二一年全年下跌至少15%,即减少约74万吨,对香港机场的货运量及香港国际空运枢纽的地位有很大影响。

内地是全球的主要另类吸烟产品生产地,而香港是最重要的转运枢纽之一,大部分来自内地的另类吸烟产品过去都是经由香港转运到海外。因此,我们需要提出《条例草案》,在防止另类吸烟产品流入本地市场的前提下,尽量透过修例恢复另类吸烟产品经香港国际机场联运转运到海外市场,以保持香港在《十四五规划》下作为国际航空枢纽的地位。

为了回应医护卫生及教育团体就另类吸烟产品可能在转运过程中流入本地市场的关注,我们会在《条例草案》下就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订立一套新的另类吸烟产品联运转运监管制度,由海关(香港海关)负责管理、监督和执法。有关监管制度有四大要素,包括:

(i) 预先登记及审批

有意在指明联运转运下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人士,须向海关预先登记并符合海关在实务指引上列明的登记条件,例如安装指定规格的闭路电视及定位系统设备。除文件审理外,海关亦会查验相关保安装置及进行测试,以确认申请人符合指定的监控要求。海关亦会对登记营运人进行定期审查,以确保其持续遵守规管要求。

(ii) 保安措施

海关会利用创新科技,减低货物在转运过程中流入本地市场的潜在风险,当中包括定位系统、闭路电视全程监控及摄录情况,以全天候监察及追踪货车/货船的行驶路线和位置,再配合海关认可的电子锁及门锁等措施,提升监控成效及保安水平。

(iii) 预报货物资料

为掌握相关货物的内容、数量、货运路线,且确保货物只是途经香港转运,登记营运人须在货物入境前提供全程提单,并在「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及「空运货物清关系统」向海关预先申报货物转运资料予海关作风险管理。

(iv) 实时监察

货车/货船入境后须按海关指定行车/航行路线,将货物直接送往香港国际机场的指明货物处理区,中途不准作任何储存,从而将货物非法流入本港的机会减至最低。海关人员亦会实时监察货物动向,以及根据风险评估对货物及车辆进行抽查。

已登记人士如违反上述的监管要求,海关关长可暂时吊销甚至取消其登记。

另外,香港国际机场的指明货物处理区有墙壁/围栏和出入管制,现场亦有保安人员及闭路电视全方位监察,而禁区范围亦有监控/自动仓储系统。为加强打击及阻吓非法走私活动,海关人员不但会在机场指明范围进行巡查,亦会对有关货物进行突击检查。当货物离境后,海关亦会就有关货物进行文件查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的监管,我们建议提高对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行的罚则,使其与违反《进出口条例》规定的其他非法进口禁运物品的刑罚相若,即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两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0及监禁七年,以提高阻吓性。

我相信透过上述海关的严谨监管计划和提高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罚则,可有效减低另类吸烟产品在转运过程中流入本地市场的潜在风险。

至于其他有关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罪行的执法安排,包括涉及现时《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下的豁免,即航空转运和过境物品,我们建议继续按照现时海关及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控烟酒办)的执法分工。有关分工安排一直运作畅顺并行之有效。

事实上,《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在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生效,海关一直全力配合控烟酒办执行禁止入口另类吸烟产品的规定,灵活调配现有资源,加强各出入境管制站的查验工作,以防止相关产品经入境旅客、进口货物及邮件渠道流入香港。

另外,为了加强执法效率,海关已进一步与控烟酒办达成协议,如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案件同时涉及走私罪行,即违反《进出口条例》第18条输入未列舱单货物,包括林哲玄议员提出的航空转运和过境物品,此类案件不会移交予控烟酒办,而会由海关走私和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两项罪行一并进行调查和起诉。

为了更有效应对日渐增加的控烟工作,控烟酒办近年积极增聘人手,以处理和调查检控另类吸烟产品的罪行。自从修订条例实施以来,控烟酒办和海关就另类吸烟产品罪行进行执法,一直保持紧密的合作和沟通,现行的执法工作和安排运作顺畅,并且行之有效,《条例草案》会继续维持现时海关和控烟酒办的执法安排。有关执法安排的法律条款经政府内部同意后纳入《条例草案》,我稍后会再详细解释为何不能接受林哲玄议员提出改变现时海关和控烟酒办分工的修正案。

如果按林哲玄议员在法案委员会的提议,将所有有关另类吸烟产品的罪行全由海关执法,确实会对海关造成人手和资源的负担。海关在各出入境管制站一直致力堵截各类禁运或受管制的物品,包括毒品、枪械、弹药、侵权物品、私烟、受管制食品、濒危动植物物种、另类吸烟产品等。如果按原来修正案建议的安排,海关要额外处理原本由控烟酒办负责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行的后续跟进执法工作,海关须调拨现有的人手和资源,处理相对简单和直接的检控工作,会严重削弱海关主力堵截禁运或受管制物品的前线执法人手,对海关的日常执法工作——例如缉毒、防止和侦缉走私、保障税收等——有深远的影响。

主席,《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防止另类吸烟产品流入本地市场的前提下,优化有关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及监管安排,以处理由内地经香港国际机场联运转运到海外市场的另类吸烟产品。立法建议已经平衡了政府在控烟方面的不懈工作,以及维持我们在物流和航空货物转运业务的迫切需要,以保持香港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作为国际贸易中心及航空枢纽的地位。上述立法建议并不会影响政府的控烟工作和决心。

政府亦已就立法建议,谘询物流和航空货运业界及香港物流发展局,建议获各业界代表支持。政府亦因应医护卫生团体和教育界就另类吸烟产品可能在转运过程中流入本地市场的忧虑,订立了一套由海关负责管理、监督和执法的新监管制度,并且提高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罚则。

《条例草案》已获法案委员会审议及支持,我恳请议员通过政府提出的原版本《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