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感谢刚才各委员对《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的意见。

正如我在动议恢复二读《条例草案》的发言时指出,政府一直致力打击另类吸烟产品的罪行,禁止其进入本地市场。政府经详细考虑后,认为政府于《条例草案》中提出的执法安排,对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以及防止其于指明联运转运的过程中流入本地市场最为有效和合适。林哲玄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牵涉政府内部执法工作的分工安排,会削弱卫生署的控烟酒办公室(控烟酒办)和香港海关行之有效的执法分工,并影响海关在其他范畴的日常执法工作,从而损害政府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执法成效。因此,政府不能接受林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条例草案》建议就新设的指明联运转运的另类吸烟产品制订一套新的监管制度由海关负责管理、监督和执法,而不会把此类案件移交予控烟酒办负责,是回应医护卫生及教育团体就另类吸烟产品可能在转运过程中流入本地市场的关注,并考虑到有关联运转运的情况较为复杂,由海关负责全权负责执法会较为稳妥。就此,《条例草案》第4分部中的第13O(3)条作出了相应的法律安排。

至于现时在《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下有关海关和控烟酒办对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行的执法工作,包括涉及飞机上/船只内的过境物品及航空转运货物的执法工作,由于已有清晰及有效的分工,运作亦十分畅顺,《条例草案》建议继续按照现行的安排,以免影响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

现时,如果另类吸烟产品在航空转运或过境的过程中,被故意移离船只、飞机或机场货物转运区,或当中涉及虚报/漏报的情况,此类较为复杂并可能涉及走私罪行的案件,将会由海关就走私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两项罪行一并执法进行调查和起诉,并不会移交予控烟酒办跟进。如果有关另类吸烟产品只是人为错误或其他技术上的原因而被移离船只、飞机或机场货物转运区,此类相对简单的案件会先由海关堵截后,才会转交控烟酒办负责之后的跟进工作。因此,海关和控烟酒办现时的执法分工已充分回应林议员于修正案提出的关注,故并无需要修改《条例草案》第4分部中的第13O(3)条,规定上述的过境物品及航空转运货物必须及只可以由海关全权执法,削弱控烟酒办的执法权力。我要在此再三强调,如修正案获通过,海关将无权把有关过境物品及航空转运货物转交给控烟酒办跟进之后的执法工作。

政府重申现时就另类吸烟产品罪行的执法并没有存在任何漏洞。《条例草案》已赋予控烟酒办和海关清晰的执法权力。《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吸烟(修订)条例》)于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生效以禁止进口、推广、制造、售卖和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后,控烟酒办是上述另类吸烟产品禁令的主要执法机构,其工作包括巡查、执法、检控、处理投诉、监察、培训及处理另类吸烟产品的认证事宜。而海关则负责在进口层面,包括出入境管制站堵截另类吸烟产品,如查获怀疑为另类吸烟产品的物品时,可扣留有关物品及涉案人士,直至控烟酒办人员到场确认物品属另类吸烟产品后,将该物品及相关人士移交予控烟酒办人员作进一步跟进。

上述控烟酒办和海关就另类吸烟产品进口罪行的执法安排已于二○二一年立法会审议《吸烟(修订)条例》时获得充分讨论。有关执法安排亦已经充分考虑到航空转运或过境的违法风险极低,并获当时的议员讨论及认可。现时,海关和控烟酒办各司其职,对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行的执法分工十分有效。《条例草案》会继续维持现时海关和控烟酒办运作畅顺并行之有效的执法安排。

正如我刚才提及,海关和控烟酒办对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行的执法工作已有清晰及有效的分工,故《条例草案》无需要亦不应改变现时的执法安排。修正案会影响现时海关和控烟酒办畅顺的执法安排和工作,使控烟酒督察未能继续就有关属过境物品及航空转运货物的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行执法,从而影响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执法成效。

事实上,有关另类吸烟产品罪行的执法安排与海关为其他主要执法部门执行非法进口违禁品/受管制物品的代理职务相同。如果林议员的修正案获通过,将对海关的代理职务安排构成负面及深远影响。

《条例草案》旨在将《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内有关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范围,涵盖至在指明联运转运下进口的另类吸烟产品,并为此在《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中建立一个新部分以制订指明联运转运的豁免和规管。《条例草案》的目的并不是针对现行《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的另类吸烟产品罪行,包括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及相关的执法安排作出修改。任何修订亦不应改变现时海关和控烟酒办对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执法工作。

《条例草案》将《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中关于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现有条款移至《进出口条例》的新部分是考虑到将有关罪行、罚则及豁免放在同一条例会更为恰当。此外,《条例草案》建议提高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罚则至与《进出口条例》下其他罪行的同等水平,是为了回应医护界及教育界的关注,确保新设的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被严格遵守及杜绝另类吸烟产品流入本地市场的风险。因此,在《条例草案》通过后,上述改动不会亦不应影响现时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下有关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执法安排和工作。

鉴于上述的考虑,政府不会采纳修正案。由于政府于《条例草案》建议的执法安排有助相关政府部门继续同心合力打击另类吸烟产品罪行,以防止另类吸烟产品流入本地市场,我恳请各委员支持政府的立场并通过政府提出的原版本《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