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2年道路交通(修订)(自动驾驶车辆)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2年道路交通(修订)(自动驾驶车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

为就自动车立法框架订立更清晰的条文,并考虑到法案委员会委员的建议,我们就《条例草案》作出以下技术性或文字上的修订。

第一,我们建议在拟议第132条,在自动车装备的定义中,在「是」之后加入「否」,以更清晰涵盖以自动车装备遥距操控自动车的情况。

第二,为了使中文对应定义词更为清晰和一致,我们建议在拟议第132条、第15部第4分部标题、第146、147、148及149条中,以「改变效力公告」取代「不适用条文公告」作为"disapplication notice"的中文对应定义词。

第三,为了更清晰表达"interpreted"作动词时的中文涵义,我们建议在拟议第141(1)、(6)及(7)条中,以「作释义」取代「诠释」作为"interpreted"的中文对应词。

第四,在拟议第141条中,「经诠释条文」是指局长曾就条文中对司机的提述作释义的条文。为防误会该条文其他方面的经诠释,我们建议在拟议第141(7)条中,以"subject provision"/「关涉条文」取代定义词"interpreted provision"/「经诠释条文」,同时在该定义的中文文本中以「该提述」取代「该条文」。

第五,为了更清晰述明《条例草案》拟议第145条提述的第4级罚款及监禁2年,是《先导规例》下的最高罚则,我们建议在该条中删去在「可处」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不超过第4级的罚款及不超过2年的监禁」。

第六,为了更清楚述明署长作出的改变效力公告只可就特定个案而作出,我们建议在拟议第146(5)条中,删去「不适用条文公告可就任何」而代以「改变效力公告只可就」。

主席,上述拟议修订均只涉及技术性的修订,吸纳了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并没有修改条文的原意。政府已就上述修正案谘询法案委员会,委员并无提出异议。我恳请议员支持及通过我提出的修正案,让《条例草案》更为清晰。

多谢主席。

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