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动议二读《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一直致力禁止另类吸烟产品进入本港市场以保障公众健康,但我们注意到自从去年四月三十日起禁止另类吸烟产品透过香港转运以来,对香港航空货物转运业务造成严重的影响。事实上,内地是全球的主要另类吸烟产品生产地,而香港是最重要的转运枢纽之一,大部分来自内地的另类吸烟产品过去都是经由香港转运到海外。同时,另类吸烟产品属于高价值的空运货物,亦属于重货,对于空运行业中的「并货」操作十分重要。因此,禁止另类吸烟产品经香港转运不但损失了这些高价值货物,更造成连锁反应,使其他重量较轻的空运货物都一并流失,无可避免地影响香港航空业货运量。

在疫情下,本港的航空货运虽然于二○二○及二○二一年保持一贯表现,但自去年四月三十日起禁止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规定生效后,香港国际机场于去年五月至十二月的平均航空货运量较前一年同期下跌20%。虽然去年十二月起内地当局已开始逐步放宽跨境陆路货运的限制,惟香港国际机场的航空货运量仍未见恢复。今年一月的航空货运量较去年同期相比仍然下跌接近27%。

为了维持香港国际机场的竞争力,巩固香港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作为国际航运枢纽及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我们需要尽快作出法例修订,在防止另类吸烟产品流入本地市场的前提下,优化有关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及监管安排,以处理由内地经香港国际机场联运转运到海外市场的另类吸烟产品。

立法建议

现时,《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 371 章)(《吸烟条例》)已就属于「过境物品」或「航空转运货物」的另类吸烟产品作出豁免。考虑到目前对一些禁运物品的进出口管制均纳入《进出口条例》(第60章),我们建议在《进出口条例》加入一个新部分,为联运转运的另类吸烟产品订定豁免。目前载列于《吸烟条例》关于禁止进口另类吸烟产品,以及豁免「过境物品」和「航空转运货物」的条文,亦会纳入到《进出口条例》的新部分,而《吸烟条例》将会作出相应修订。

为了回应医护卫生团体就另类吸烟产品可能在转运过程中流入本地市场的关注,我们会在《条例草案》下就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订立一套新的监管制度,由海关负责管理、监督和执法。有关监管制度有四大要素,包括预先登记、保安措施、预先申报,以及实时监控。

另类吸烟产品联运转运监管制度

(i)预先登记

任何人如欲取得豁免以进行途经香港的另类吸烟产品联运转运,必须事先向海关关长登记。另类吸烟产品必须以预先批准的海空或陆空转运方式,凭全程提单从某个香港以外地方托运往另一个香港以外地方,才可获得豁免。

(ii)保安措施

为有效加强海关对另类吸烟产品的监管,无论是海空还是陆空转运,相关公司或人士须根据由海关订定的一套监控措施,于相关船只或车辆上安装适当的保安设备,例如在集装箱上安装指定的电子锁、或通过安装闭路电视/全球定位系统设备方便海关追踪船只/车辆等。相关监控措施会以行政指引方式执行,以便因应科技进步和其他情况变化适时予以更新。海关亦会向公众提供有关指引。

(iii)预先申报

相关公司或人士须按照现行法例及要求,向海关关长预先提供货物信息并申报每宗另类吸烟产品转运货物抵达香港的情况。

(iv)实时监控

货物须以使海关关长信纳的安全方式运送,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实时监控,从指定的路线把另类吸烟产品运往香港国际机场转运。货物会一直留在进港的船只/车辆上,并在到达机场后在实时监控下立即运送到机场禁区/受监察的围封区域,一直停留该处直至经空运离港转送到海外目的地。

已登记人士如违反上述的监管要求,海关关长可暂时吊销甚至取消其登记。

提高罚则

除了上述的新监管制度外,为了加强对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的监管,我们建议提高对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行的罚则,使其与违反《进出口条例》规定的其他非法进口禁运物品的刑罚相若,即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两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0及监禁七年,以提高阻吓性。

谘询工作

我们已于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议员普遍支持立法建议。部分议员更大力促请政府尽快就由内地经香港转运的另类吸烟产品给予豁免。香港物流发展局成员以及物流和航空货运业界亦认为尽快恢复转运另类吸烟产品对香港的航空货运及整体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与此同时,我们亦接触过医护卫生团体,明白他们就另类吸烟产品可能在转运过程中流入本地市场表示担忧。我们有信心在海关的执法下,新的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减低另类吸烟产品在转运过程中流入本地市场的风险,透过安全可靠的管控方式经香港国际机场转运出口。海关和卫生署亦会继续致力打击另类吸烟产品的非法进口。

主席,立法建议已经平衡了政府在控烟方面的不懈工作,以及回应我们的物流和航空货运转运业务的迫切需要,以保持香港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作为国际贸易中心及航空枢纽的地位。上述立法建议并不会影响政府的控烟工作。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其得以早日通过落实。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