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动议二读《2022年道路交通(修订)(自动驾驶车辆)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廖振新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2年道路交通(修订)(自动驾驶车辆)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2年道路交通(修订)(自动驾驶车辆)条例草案》。

自动驾驶车辆(自动车)技术具有提升道路安全,以及善用有限道路空间的显著优势。有关技术可减少因人为失误而导致的车辆意外,世界各地正进行不同的路面测试。

政府致力推动智慧出行,在二○二○年十二月发表的《香港智慧城市蓝图2.0》中,其中一项智慧出行措施,是配合车联网及自动车的技术和行业发展,为迈向实现在香港公共道路测试和使用自动车订下愿景。

目前,道路交通与车辆和道路使用事宜均受《道路交通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规管。为了在道路上更全面测试及使用自动车,包括载客及作集体运输之用,并同时保障道路安全,《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道路交通条例》,并赋权运输及物流局局长订立新附属法例《自动车规例》,就自动车的测试和特定的使用制订合适的规管制度。《条例草案》有四个重点:

第一,《条例草案》设立容许自动车测试和使用的规管框架。在这框架下,所有自动车仍将受现行车辆登记及领牌制度规管。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道路上测试或使用自动车,必须先就其自动车计划向运输署申请先导牌照,以及为计划下的每辆自动车申请自动车证书。如兼备先导牌照和自动车证书,自动车即可按照有关先导计划在道路上使用。

第二,《条例草案》赋权局长订立《自动车规例》,就发出先导牌照及自动车证书和其他相关细节订定条文。日后有需要时我们会检讨和修订《自动车规例》,以配合自动车科技的迅速发展。

《条例草案》亦赋权运输署署长发出《实务守则》,就自动车的测试及使用,订明技术及操作要求细节。运输署会密切留意自动车科技的最新发展,不时按需要更新《实务守则》。

第三,《条例草案》赋权署长及局长可以在订明的情况和程序下改变法例条文的效力,以给予自动车的测试或使用更大的弹性,免受现行法律条文在技术层面未能配合自动车技术和操作模式的发展所窒碍。

就与道路交通相关的条例而言,《条例草案》赋权署长以行政方式按个别情况,视乎个别先导计划或自动车的需要,作出不适用条文公告。署长在行使权力时,须仔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等,充分考虑行使该权力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署长亦须公布所作的不适用条文公告及详情,以增加透明度。至于涉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无直接关系的法例的个案,亦可能需因应情况,概括或按个别情况改变相关条文的效力。我们建议赋权局长以立法形式在《自动车规例》订定改变效力条文;如有关事宜不属其职权范围,局长必须先谘询有关条文的负责局长,才可改变该条文的效力。

第四,是关于相关法律责任、罪行及罚则。一如我刚才所述,现行的车辆登记及领牌制度同样适用于自动车。因此,除非法例另有订明或如以上所述已改变条文效力,否则各条例所订的登记车主法律责任,一般亦适用于自动车的情况。此外,自动车的操作及驾驶模式虽有所不同,但事实上,现行《道路交通条例》第二条就「司机、驾驶人」所下的定义,并不局限车内人员,因此我们认为现时的定义也适用于身处自动车内或其附近或遥距控制室内的自动车操作员。

如在某些情况下「司机、驾驶人」的法定定义不适用于个别自动车项目的操作情况,我们建议藉《条例草案》赋权局长,以立法方式订定条文,就任何条例所提述的「司机、驾驶人」作出诠释。我们亦建议 《自动车规例》可订立违反规例的罪行,并就该等罪行订明可处不超过第四级罚款(25,000元)和监禁不超过两年的罚则。建议的最高罚则亦适用于《条例草案》中订明不符合先导牌照和自动车证书而使用自动车的罪行。

运输署已于二○一九年十一月成立「香港自动驾驶车辆科技应用技术谘询委员会」,与业界、相关研发机构代表及专家探讨如何就自动车在香港更广泛测试和应用,制订合适的规管框架。就立法建议,我们先后在二○二一年五月及二○二二年七月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并获得委员普遍支持。

(代)主席,《条例草案》有利业界在本港道路上更广泛测试及使用自动车。举例来说,香港机场管理局正兴建的「航天走廊」将于二○二四年投入运作,计划使用多辆自动车,为市民和访港旅客提供更高端的服务。我们亦会探讨以自动车按实时需求提供载客交通服务,并推动自动车驶经更繁忙路段等。以上这些项目均需要新法例的配合,才能顺利推展。

(代)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促进自动车技术在本港进一步发展,让香港加快迈向智慧城市的步伐。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